业主收房一年后才发现小区为临时用电,状告开发商获万余元赔偿
2017-08-17 22:33: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8月17日讯(记者马振华)收房一年后才发现小区接的是临时用电,业主是就此认账吃“哑巴亏”,还是向开发商索赔?在武昌区航天首府小区买了房子的杨先生,就此与开发商打了近一年的官司。记者今日获悉,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条件就让杨先生收房,要求赔偿万余元违约金。

杨先生2015年7月27日在航天首府小区收了房。一个偶然机会,他才知道,交房后的近一年时间,小区竟然一直用的是临时用电,直到2016年6月27日才完成供电部门的有关流程,正式供电。“这么长时间用的都是临时用电,这不是忽悠业主吗?”杨先生仔细翻阅购房合同,里面写有“交房时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要求设计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供电要通电”的规定。杨先生认为即便自己已经收了房,但是用了近一年的临时用电,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开发商应该支付违约金。

杨先生向开发商索赔却被拒绝了。开发商认为,房屋实际交付时已满足交付条件,且杨先生接收房时未提出异议。“收房时,我只知道电是通的,谁知道用的是临时用电呢?”杨先生承认收房时自己签了确认书,当场并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当时开发商并没有告诉他用的是临时用电,否则他会拒收房。

去年开始,杨先生就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临时供电是否符合约定的“通电”条件。法院认为,购房者买房最重要的目的是使用,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交付的是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使用权无瑕疵的房屋,而开发商将临时用电外转给住户使用,不仅违反《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临时用电不得外转或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因临时供电常常会出现电压不稳、断电等问题,难以保障住户的正常使用,所以合同中约定的“通电”应解释为正式供电,而不是临时供电。

法院认为,考虑到杨先生验收房屋能力有限,不能将收房行为推定为免除开发商完成交房条件义务的事由。由此,法院认定杨先生的房子在2016年6月27日之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房屋使用权存在瑕疵,判决开发商向杨先生支付相应违约金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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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就交房

  业主收房后仍可向开发商索赔

“杨先生这次胜诉,给其他收房后发现房子有问题的业主一个很好的启示。”代理杨先生诉讼的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洁说,现在交房时开发商常见的“套路”是要业主先签字确认收房才给钥匙,如果业主发现问题,开发商经常以推托业主已确认收房,并且收房时无异议,推卸自己的责任。

李洁分析,虽然杨先生已收房但是并不影响他索赔成功,主要原因是购房合同约定了交房条件是正式供电,杨先生在交房时没有专业能力对是否是正式用电进行辨别,即便没有提出异议签字收房,也不意味着他放弃对房屋作为完整商品的相关权利。只要杨先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开发商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李洁提醒广大购房者,鉴于目前开发商在房屋交付过程中普遍处于强势地位,建议业主在收房时“留一手”,在收房书上注明“收房后发现房屋未达到交房条件,本人保留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就能进一步保障自己的权利。(记者马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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