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北日报 记者姚启慧、通讯员花耀兰、段雯
有利则争、不利则阻、无利则推……有政府部门甚至通过行政法规自我授权,进行“合法”寻租。昨从武汉市检察院获悉,目前已对12部关乎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全面“体检”,提出20余条廉政风险意见,均被立法部门采纳,有效封堵了权力腐败的制度漏洞。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关涉地方权力运行和各方利益的规范,部门利益倾向化问题较突出。2011年,武汉市规定对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廉洁性审查,即地方性法规出台前,由检察机关等部门将草案中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修改或完善,压缩制度腐败存在的空间。
当年,《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成为第一部“体检”的地方法规。因城管直接对公众行使行政处罚权,职权范围太广,政府拨款很多,使得寻租空间较大,检察部门将这些廉政风险点一一列出,并建议完善草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被该市立法部门采纳。
近三年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草案)》、《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草案)》、《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在出台前,均送到武汉市检察院进行制度廉洁性审查,提出20余条修改意见,及时打上“廉政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