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卫计委详解出生证明管理办法
省内出生的婴儿均可办出生证明
来源: 长江商报 记者 胡梦
10月24日,省卫计委出台《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进一步规范出生证明的办理,要求“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但不少市民对部分细节问题仍有疑问,对此,省卫计委进行了详细解释。
没有出生证明,就无法申报国籍、户籍,无法取得公民身份号码,也无法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及血亲关系,为此,我省于2007年制订下发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但由于几年来不少情况发生变化,我省今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有市民提出疑问,如果不是在医院内出生,是否也可以取得出生证明?对此,省卫计委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办法》对一些特殊情形,如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单亲家庭的婴儿、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公民收养的儿童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有规定,只要在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原卫生部、公安部下发的一系列《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都指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没有将结婚证、生育证作为附加条件。
而对于过去因条件限制没有取得出生证明的部分人来说,我省本次明确可进行补发,但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并统一了补发与换发的流程和要求,规范了废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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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单独二孩”列入2014年立法建议项目
全省约62.94万个家庭符合“新政”条件
本报讯( 胡梦)昨日,省卫计委透露,“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放开单独生育二孩,完善我省生育政策”项目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评估论证,被列入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建议项目。
据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后,省卫生计生委积极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我省放开单独生育二孩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果、具体实施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
据测算,我省符合“单独二孩”的家庭为:双方为农业户口未生育或只生育一个男孩的单独家庭、双方为非农业户口未生育或只有一个孩子的单独家庭、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未生育或只有一个孩子的单独家庭,以及现有未婚独生子女婚配组成的单独家庭,总计约62.94万个。
目前我省年出生人口70万人以上,新增生育潜能对出生率反弹的冲击以及对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不可小视,在实施新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加大监测预警和政策引导,避免生育潜能的集中释放。在新的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前,生育政策还是要按照原有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