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规: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不得坐“副驾”
2017-05-05 11:28:40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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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4日讯(宋磊 )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说明会上获悉,我市自今年3月已启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修订工作,修订草案将提交今日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结合武汉实际,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明确责任,形成更为系统的保护机制,增强法规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看护

  近年来,由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为此,修订草案强调家庭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首要责任。

  修订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首要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证其必要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将其委托给无看护能力者看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得让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应被委托监护

  修订草案拟设置“特殊群体保护”专章,明确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修订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残疾未成年人在康复、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等,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父母等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为其生活、教育提供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擅自收留处置。

  学校应当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针对近年备受公众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修订草案提出防治举措,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

  事前预防上,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保证法治教育课时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

  为及时制止校园欺凌事件,修订草案提出,父母等监护人、学校发现校园欺凌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教育,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事后处置方面,修订草案拟规定,学校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侵害者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做好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干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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