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修订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据介绍,此次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主要因为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提出了新要求,实际工作中,一系列问题需要明确。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选择货币补偿;二是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三是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或者承租公有住宅。
为更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拟取消前两个条件,仅保留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条件,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根据现行规定,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新办法拟明确,论证之后还应公布论证结果,并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叶纯 通讯员黄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