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十三五”时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武汉市的食品药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近几年全市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一直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办案,严厉处罚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凡是触犯了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下面我就2015年武汉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处的基本情况和一些典型案例作通报。
一、2015年全市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基本情况
2015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322813(叁拾贰万贰仟捌佰壹拾叁)人次,监督检查单位505405(伍拾万伍仟肆佰零伍)户次,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3483起,罚没金额合计2915.82万元,其中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2361件,罚没1276.40万元;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1122件,罚没1639.42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食品刑事犯罪案件13起,处理上级交办、督办件422件,受理各类投诉举报8766件,圆满保障39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对全市“四品一械”实施了监督抽检,完成抽检任务33012件。
二、2015年至今查处典型案例情况通报
(一)黄兴俊无证生产销售假药、无证经营药品案
武汉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黄兴俊利用医药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于2015年1月13日、28日从广西梧州三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活血调经丸(批号:141201)30箱,药品包装9克×10丸×100盒/箱,厂家赠送样品100余盒。他将其中24箱以7元/盒自行销售,销售货值金额16800元。之后,又将剩余的6箱药品以及厂家赠送的药品将包装擅自更改为9克×6丸×2小盒×120盒/箱,并更换原药品包装及说明书,将重新包装后的5箱药品,仿造武汉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票据,以11元/盒销售给合肥恒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货值金额6600元。黄兴俊擅自更改药品包装、擅自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销售假药、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没收黄兴俊违法所得23400元,并处罚款58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81900元)。
(二)武汉鑫江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15年4月14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汉鑫江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有产地德国的GELITA(嘉利达)牌吉利丁片304盒,但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系从东莞市中青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625盒,每盒进价115元,但不能提供GELITA(嘉利达)牌吉利丁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违法所得8025元,罚款218750(贰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该案上游供应商东莞市中青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了相关案件线索,供东莞市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三)方凯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且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1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冷链4区35号鸿凯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鸿凯食品经营部门店冷库内存放67箱进口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另在其承租的白沙洲大市场2号库22102库位存放444箱进口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均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等相关资料。经查,上述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属于方凯所有,来源于印度和巴西,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印度和巴西属于口蹄疫疫区,目前,我国禁止从印度和巴西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方凯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且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犯罪,我局立即移交公安部门,由洪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
(四)武汉悦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悦姿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网络销售“魔力挺丰韵美乳霜、魔力挺丰韵美胸贴、魔力瘦塑形纤体霜”等“美乳”和“健美”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调查,上述产品均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该公司是通过网络接受订单,物流送货,在公司经营现场发现销售单据,未发现化妆品。根据销售单据统计,该公司经营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总金额为2664元。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罚款5328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992元)。
(五)胡友劲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民警在对黄陂区四季丰华食品城金喜缘食品商行的检查中,发现该商行业主胡友劲涉嫌销售假冒徐福记、阿尔卑斯等品牌糖果。执法人员在该商行的黄陂区武湖街胜海社区的3个仓库和四季丰华食品城仓库内共发现标有徐福记、阿尔卑斯、金冠、喜之郎等字样的糖果,共计1502箱,约9100公斤。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胡友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过大,已移交公安机关。
武汉市“好吃佬”众多、美食众多,当前,武汉市正在积极努力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执法部门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恳请大家一如既往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鼓励更多的市民都来关注“舌尖上的安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如查实,我们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