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人员下海享5年保护期
2014-06-20 08:12:39 来源:汉网
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周治涛 通讯员:王石春 丘剑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等六部门出台政策组合拳,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
 
去年底,省政府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历史性的改革,被誉为“十条新政”。为将新政落到实处,省科技、检察、财政、人社、地税、知识产权部门在省政府的协调下,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从法制、投资、产权、社保与福利等多方面促成果转化。
 
鼓励学术带头人开公司当股东
 
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按“荣誉权归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归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原则,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并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为实施成果转化成立公司,并在公司控股或成为大股东。
 
同时,取消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所有行政审核审批程序,将知识产权授予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不再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院所有关的所有审核、审批事项自然取消,确保使科学技术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对此,细则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只需处置备案即可。此前一般耗时两年左右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严格行政审批,从此简化为一张备案表。
 
“分蛋糕”研发团队拿大头
 
省财政厅出台细则明确,研发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的最大利益获得者。鉴于高校院所的公益属性,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作为费用支出由高校院所列支,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的现金收益,其70%-99%归研发团队;作价入股形式形成的股权,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其余95%的股权归研发团队。与目前其他省份出台的政策相比,我省研发团队的分配比例最高。
 
此外还给予法律保障和税收优惠。成果转化合法收益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检察机关不以犯罪立案。成果转化中取得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暂不征税。
 
科技人员创业享5年保护期
 
省人社厅出台细则明确:经单位同意,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保留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返回原单位。
 
担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5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原行政级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安排相应职务。
 
同时建立我省高校教师分类评价机制,创新创业科技人员评审职称,将执行专门的评价标准,不唯论文、学历、资历,重点看业绩和贡献,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晋升职称。
 
在读大学生可休学创新创业
 
省教育厅出台细则明确,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在鄂从事科技创业活动,创业实践按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在校大学生创业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享受1万元至20万元无偿资金扶持。在校大学生在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给予场租和水电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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