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定之人民日报刊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需处理6个关系
2014-05-19 08:22:40 来源:汉网
来源:人民日报 
 
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原标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需处理好六个关系(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蒋定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意义重大。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简政放权与加强管理和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两个方面。简政放权,目的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加强管理和服务,目的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既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动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大举措。
 
为了增强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激发发展动力,政府就要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开、放到位、放彻底,不能因为担心放了容易乱就畏首畏尾、不敢作为。《决定》指出,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应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该由企业决策的事交还给企业,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交还给市场,打破各种影响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转变政府职能,只有把不该管的放下,才能合理取舍,集中力量,有的放矢,把该管的管到家。在强调简政放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市场并非万能,缺乏监管的市场会出现种种“病态”;社会组织也并非力量无限,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管不了也做不好的事,恰恰是政府应当尽责之处,不能一放了之,当“甩手掌柜”。为此,《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通过加强政府管理服务职能,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处理好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关系,发挥各个层面的积极性转变政府职能,需要整体构思、通盘考虑、上下贯通,把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整篇文章做好。既维护中央的权威、上级的政令,也发挥地方、基层的积极性;既防止一统就死,也防止一放就乱;既坚持上下一盘棋,又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为各地因地制宜留出合理空间。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职能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遵循权力和责任同步的原则,该上收的上收,该下放的下放,形成权责一致、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政府间职能划分体系,避免因事权下移、财权上移而产生权、责、利不对称分布,强化下级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决定》指出,要“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这是因为宏观调控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中央政府在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统筹当前与长远、发展与改革、经济与社会、各区域发展等方面具有优势,必须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对中央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必须统一步调,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已经下放的审批事项,不能撒手不管,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地方、基层和社会组织切实接住、管好。
 
《决定》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很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人民群众的需求越来越多、层次也不一样,政府服务事项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发挥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中央放给市场的权力接转放开,把中央下放给地方的职能接好管好,把本级该放的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把地方该管的事情管起来、管到位。
 
处理好“瘦身”与“强身”的关系,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决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现在机构编制总量已经很大,叠床架屋,效率低下,结构不合理,机构编制资源没有配置好。一方面,已经弱化的领域没有及时“瘦身”,闲职太多,人浮于事;另一方面,“只瘦身不强身”,需要加强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的人手不够,该管的管不过来,甚至没人管。对这个问题,各级政府都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既要“瘦身”,更要“强身”。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现在有些机关上面很大、下面很细,成了鸵鸟。各级地方政府都应狠下决心,该加强的加强,该弱化的弱化,特别要加强基层、加强一线,将上级机关“瘦身”与基层一线“强身”统筹考虑,把编制结构调整好,为基层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切实保障。适应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和人员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逐步做到疏而不漏、管住管到位。
 
处理好合理赋权与有效制衡的关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权力配置是否科学、运转是否协调、监督是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行权力结构,既有职能分散、“九龙治水”的问题,也有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倾向;既有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也有公开透明程度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在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有序和活力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既避免权力因过分集中而失去控制,又保障权力正当行使,防止束手束脚、裹足不前。
 
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应深入把握权力运行基本规律,以科学的制度设计为支撑,以分权制约为核心,以公开问责为保障,促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科学配置权力,按照职责、权力、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优化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之间的权力配置,该强化的强化,该分解的分解,该限制的限制,该下放的下放,明确权力运行的方式、范围、责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防止揽权、争权、让权、越权等问题发生。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听证咨询、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借助网络技术手段,规范运行流程,提升执行刚性。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权利制约权力”的倒逼机制。
 
处理好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关系,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政府工作中,就是推进行政管理和服务能力水平、方式手段的现代化,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影响,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较多,有效宏观调节较少;运用行政手段直接调控较多,利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间接调节较少;各项职能大包大揽的多,转移外包出去的少。这不仅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必须切实予以纠正和改变。
 
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变革的方向,是从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转变,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从注重权威管制向注重柔性疏导转变。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着重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节,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各种手段的协同配合,不断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社会共同治理,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鼓励和支持各方面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照《决定》要求,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给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和实惠。
 
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在职能和运行机制上的根本转型,一方面需要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革故鼎新的勇气,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习惯模式,清除体制机制和部门利益的障碍,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管理新机制;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和基本要求,本身就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之一,任何改革创新都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在制度约束下进行,才不会跑偏、出位。
 
改革创新是法治进步的实践基础,法治是推进改革进程、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二者并非非此即彼、不可调和,可以相互依托、相互促进。这就要求我们摒弃简单对立的零和思维,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齐头并进、相得益彰。应深入研究、充分挖掘利用现有法律、制度、政策的内部空间,盘活存量资源,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确保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行政过错和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对在法律框架和职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的改革事项,应精心谋划、积极推进;对法律法规不允许、工作中又确需探索的重大改革,涉及国家事权的,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为全面推行做好探索、积累经验。实践证明,有益可行的,应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全国推行,通过行政改革推动法律变革。应出台制度办法,在法律框架内为改革“试错”护航,保障改革者披荆棘、闯雷阵、涉险滩,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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