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一律向社会公示 贪官减刑等案件须开庭审理
2014-04-30 08:51:43 来源:汉网
来源: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目前中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新司法解释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等)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根据新司法解释,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也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新司法解释还对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3个关键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该院每年将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检查。今年的检查,将在下半年启动,检查重点是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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