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商报 罗婷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绿色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到2017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的目标明确写进《决定》。《决定》指出,湖北要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在绿色发展上走在全国前列。要营造绿色山川、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绿色城镇、推进绿色消费、树立绿色新风。
《决定》提出改革创新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统计评估指标体系和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增加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下降率、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单位GDP地耗降低率等生态环境指标。
在强化绿色发展法治保障方面,《决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绿色发展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生态环保的投入、改革和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