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的大妈们跳广场舞,周边小区居民不堪音乐扰民愤然泼粪抗议,这是不久前真实发生的事件。随着昨日《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的正式实施,此类事件的解决有望从“双方对峙”转变为“有法可依”。该条例作为我省首部关于全民健身的立法,标志着民众在健身开展中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全民健身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此次湖北颁布的条例中有诸多亮点,其中包括:每年8月8日为湖北全民健身日。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并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此外,《条例》还要求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日1小时体育活动。对全民设施的修建,《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在健身场地的选址上,要求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使用上,要求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城市景区对公民的晨练免费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等。
在保障了民众健身权益的同时,《条例》对于近期热议的“健身扰民”等不良健身行为,也作出了很好的规范。《条例》明确规定:公民需“科学、文明健身,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同时在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在健身活动中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休息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身设施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破坏体育设施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