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12月10日讯(长江日报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齐阳 周茜)10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村委会委员因冒领拆迁过渡费、贪污受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罗克勇,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1月至案发前任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向阳村村委会委员。
罗克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村级征地拆迁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领取拆迁过渡费3.42万元;在新村建设中,伙同其他村干部共同贪污、受贿共计40万元,个人实得12.3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罗克勇身为中共党员、向阳村村委委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经江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罗克勇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村官腐败,给党风社风民风造成的不良影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的损失不容小觑。铲除村官腐败,既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定好标准、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把可能腐败的“苍蝇”挡在门外,又要落实“两个责任”,让纪律在基层挺起来,不断健全党务村务公开、离任审计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举报的渠道,加强对村两委会和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更要保持打击村官腐败的高压态势,对腐败行为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