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长江日报记者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齐阳杨华 杨青
1.对村民违法建设行为查控制止不力
街道党员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今天从新洲区纪委获悉,一村民对自家房屋进行违法建设,街查违控违办公室副主任查控、制止不力,受党内警告处分。
曾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新洲区某街道查违控违办公室副主任。
经查实,该街某村村民柳某某有一处四间二层楼房和一间披屋,共计占地面积229平方米,建筑面积366平方米,该处房屋紧邻国道,多年来一直存在交通隐患,且房屋多处产生裂缝,局部垮塌。
2016年3月,该村村委会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议柳某某拆除现有房屋,退后重新建设,与公路边其他现有房屋保持一致,并向街道报告。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与村组干部讨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只允许柳某某按原建筑面积和原高度进行改建,由村里负责督促。
柳某某在改建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当建至第三层期间,街国土规划所和街查违控违办公室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制止,但该户仍抢建到三层顶。建成后的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都超过了原有面积,分别超出31平方米、414平方米。
此后,街道责令街查违控违办、街国土规划所监督柳某某进行整改,拆除了临公路的5间旧房,多余超建面积(414平方米)由村委会回购用于安置“五保户”“困难户”村民居住。
办案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街查违控违办公室有以下职责:组织、协调、实施全街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完善巡查检查监督机制,每月定期检查不少于四次,并通报检查情况,协调处理违法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各总支、各村做好巡查、发现、报告、制止等查违控违工作。
“该村是曾某某的监督管理范围,我们与他谈话时,他表示自己在日常巡查时没有及时发现柳某某的违建行为,也没有向上级报告,最终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党纪,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本人,街纪工委给予曾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
“有‘勤’无‘廉’,政失之于公,有‘廉’无‘勤’,政失之于慵”,不作为的“懒政”也是一种腐败。曾某某作为党员干部,身肩全街严控土地违法建设的重责,却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控、制止不力,这是工作上的失职甚至是渎职。
基层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必须将其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如同本案中,再好的决策部署、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基层党员干部去抓、去落实,最终还是成了一纸空文。
2.用公款聚餐娱乐
环卫所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今天从青山区纪委获悉,一名环卫所所长带领职工到酒店聚餐并进行娱乐活动,费用公款报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王某,197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2013年1月任青山区某街环卫所所长至今。
2014年4月,该所与某企业签订垃圾清运合同后,王某提议到酒店聚餐,该所出纳郭某、会计陈某、质检员叶某表示同意。4月28日晚,王某一行4人到酒店聚餐,餐后王某又提议到音乐城唱歌,3人表示同意。事后,这两笔费用经王某签字同意,分两次用该所行政账户资金予以报销。
办案人员说:“王某等4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王某作为所长,对公款消费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党纪处分,两笔公款消费的费用均予以清退并上缴财政。”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执纪者说:“吃点拿点”看似“小节”实则“大问题”
“只要不贪污受贿,吃点拿点没啥大不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少数党员干部中普遍存在。殊不知,欲望的闸门一旦开启,不断增大的洪流最终会将人吞噬,追悔莫及为时已晚。
公款吃喝、公款娱乐本质上是追求奢侈享乐、挥霍公共财产,久而久之可能导致侵占挪用公款、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共产党员的廉洁性不容侵犯,看似“小节”,实则“大问题”,任何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以身试“纪”的行为都将受到处分和追究。
以身试“纪”,都将受到处分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