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这次《意见稿》中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4月5日河南商报)
从郑州的“夺刀三侠”到南阳的“火海救人英雄”王锋,见义勇为始终是河南引以为傲的风景。为了进一步倡导更多的人能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提高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河南省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值得肯定,但这次《意见稿》中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可能有点不妥。
见义勇为者是应该得到关心和照顾,不能让他们既流血又流泪。但作为见义勇为者,不能光凭一次的见义勇为而成了资本。试想,职工有了一次见义勇为者的表现后,就有了被辞退或解雇的“豁免权”,就可能让他们不再有顾忌。有的人就会出现不服从单位的管理,甚至经常做一些违反单位规定的事情。平时也就不好好去工作,老是完不成单位交给的任务,甚至在单位考核中“千年老末”。大错没有,小错天天有,反正,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单位就拿这些人没有办法,不好把他们辞退或者解雇。这显然是对别人不公平,也给别人做了不好的示范,会影响整个单位的工作。
按理,作为见义勇为者,应该比别人有更高的素养,对他们也应该有更高的要求。但近年来,对于见义勇为者由于过分的宽容,也助长了一些见义勇为者学坏了。如:上海姑娘何涛2004年与安徽六安农民工侯灿相识并热恋。2005年一场突发车祸致侯灿瘫痪,很有可能成为植物人,但何涛没有放弃。2006年在何涛毅然来到六安落户,护理下半身瘫痪的侯灿,养育孩子,伺候半身偏瘫的婆婆。2009年9月,在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活动中,何涛被评为“孝老爱亲”全国道德模范,之后还获得“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一系列荣誉称号,还当选为六安市人大代表。但她之后彻底地变了,也许是她认为自己是个“名人”,犯了错有关部门不会对她进行深究,各种驱利性使她铤而走险,干出了买卖国家证件的违法行为,最后被判了刑。
河南这次出台的《意见稿》明确: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但从长远来看,是不妥的。对见义勇为进行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是可以的,政府和所在单位解决他们的生活等困难,也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规定单位不能对他们辞退或者解雇。应该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行事,把见义勇为者与别的员工一视同仁。这样可能更有利于那些见义勇为者能守住底线,在单位积极工作,给别人带个好头。当然,对于故意刁难见义勇为者的单位和企业要进行必要的处罚,促其改正。从而使见义勇为实现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