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仁忠:“失物招领费”,这个可以有
2017-04-06 10:37: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4月5日,四川传媒学院党委宣传部对“学生认领失物需交费”一事作出回应,校方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同学们如果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4月5日,澎湃网)

学校从小就教育学生要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不能贪占便宜。而如今,在学校丢了东西,认领时还要交费,难怪学生有情绪。但我们应该看到学校的良苦用心,“失物招领费”还真应该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拾金有昧咋我国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学校设立“失物招领费”并无违法问题。

在当前社会,“精神鼓励太虚、物质奖励实在”的思想并不少见,这就导致很多人捡到东西宁可据为己有也不愿意归还。学校通过有偿奖励,让拾得人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避免“做了好事连感谢都没有”的事情发生,有助于鼓励大家拾金不昧,营造良好的学校风气。

此外,通过设立“失物招领费”也有助于学生纠正丢三落四的不良习惯。每次丢了东西缴钱赎回,虽然金额不大,但对学生而言,也不是一种好的体验,多几次这样的“教训”,或许他们就会更注重培养良好生活习惯,避免丢东西的事情反复发生。

我们还应该看到,学校在奖励拾得人的时候也会自己补贴一部分,如果学生不愿缴费,学校就自行贴补,这也充分证明学校在其中并无谋取私利,中饱私囊的问题,而且学校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学生缴费,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这个做法确实值得推广。

学生之所以会觉得不合理,笔者以为,主要原因在于学校对“失物招领费”的具体规定没有充分征求学生意见,或者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导致很多学生不知道,这也是学校在应该加强的地方。应根据学生诉求制定相关制度,广泛征求学生关于收费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避免出现强制收费等问题的发生,让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更符合学生意愿,这样才能行稳致远,达到应有的目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陆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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