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地小孩失踪引发漫天谣言 多名网民被处理
2016-04-25 10:47: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昨日,黄石市公安局通报,当地近期发生多起通过社交网络传播与小孩失踪有关的谣言案件,警方已进行了依法处理。

4月9日15时30分许,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还建楼一男童失踪后,在网上中衍生出多种版本的谣言,并呈几何式传播,引起市民恐慌。谣言产生后,黄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立即介入调查。

4月10日,刘某(女,32岁,黄石港区人)在诊所听到一名妇女谈论失踪小孩一事,该妇女说该小孩在沈家营江边找到,器官已被人贩子挖走。刘某听闻此事后,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其朋友圈发布谣言:“今天下午孩子尸体在黄石沈家营段江中找到,可怜的孩子,身体主要器官已经被可恶的人贩子挖走。”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刘某已被黄石港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

4月9日22时16分,吕某(男,32岁,开发区人)在社交软件发文称:“那些坏人到我们这边来了,今天晚上5点钟左右,两个孩子失踪了。”随后,该信息被刘某(女,30岁,开发区人)在五个社交网络群中传播。

目前,吕某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3日;刘某被警方采取训诫教育措施。

4月11日17时14分,卫某(女,21岁,大冶市人)在社交网络群发帖称:“今天上午9点左右,这名孩子于大冶建筑公司被抢走。”目前,卫某已被大冶市公安局采取训诫教育措施。

警方介绍,这几名传播谣言的网民已认识到错误,表示以后不会在网上散布谣言信息。

警方将依法打击网络谣言

黄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负责人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此外,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负责人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警方将加强网上巡查力度,加大打击网络谣言的力度,发现一起严处一起。(碧云通讯员黄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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