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安全立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201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提出“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把核安全进程纳入健康持续发展轨道”,指引全球核安全发展。我国核安全法的实施将对我国核事业的发展、保障核安全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核安全观及方针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国家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严格的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核安全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确保核设施运行可靠、稳定和便于操作,满足核安全要求。
严密的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许可,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一)建立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保管核材料;(二)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三)建立与核材料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实物保护系统;(四)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严格的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法律对核设施建造、运营、投料都作了严格要求。核设施建造前、及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应当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运行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五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对其是否符合核安全标准进行论证、验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前,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安全监护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安全监护责任人及其责任;(二)安全监护费用;(三)安全监护措施;(四)安全监护期限。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监护管理。
严厉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或者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拒绝、阻挠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等活动的;(二)未经许可,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三)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经审查批准,继续运行核设施的;(四)未经审查批准,进口核设施的。
中国保险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