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谢波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执行所长)
我们研究所从2000年左右就开始研究电子商务,我认为,目前电商并不存在税收真空,但部分所谓C2C电商税负略低。另外,现行管理制度主要针对传统经营环境制定,在电商方面确实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们研究所针对部分电商、连锁企业和专业垂直电商进行调研和问卷,得到以下主要结论,即目前B2C电商税负略低,C2C电商税负偏低。以2015年数据为例,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网络零售市场3.8万亿元销售额中,假如按照B2C和C2C的分类来分,2万亿元中B2C行业电商和传统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在1.3%到2.8%左右。这个区间是正常的,因为有商品销售类别的区别、有不同类适用税率的区别和经营模式的区别。所以,这个区域是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可以认为是基本相当的。
而1.8万亿元所谓C2C电商销售部分的税负和其他2万亿元销售部分相比,则存在较低的现象。C2C电商的情况,保守估计,经营额占比48.1%左右,偏低到81亿元到121.5亿元。这个结论,从各地税务局公布的个案中可以得到验证。
影响电商税负的第一个方面的因素是税收政策,我们认为在电商企业适用税制方面和其他商业企业相比无特殊因素。这里面可能存在着大家比较熟悉的一句话,电商存在着税收真空,实际上电商领域并非真空,税收政策还是有的,并且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换句话说,在现行的政策框架内,电商企业和传统商业企业都是同样适用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只是由于电商的经营特点,以及这些年电商发展周期与我国减税周期基本一致,使得电商企业税负略低。
影响电商税负的第二个因素是征管方面的问题。现行管理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经营环境,在电商方面确实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目前看到的分支机构设置的要求,电商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另外,在管理中,有些时候把小微电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加强电商的管理混为一谈或对立起来。
影响电商税负的这些因素,可以进一步深层次进行分析,第一,可能存在着所谓“以费代税”的利益机制,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在电商运营过程中,甚至更广泛的互联网经济运营过程中,互联网数据归谁左右。这些问题折射到电商政策和管理中,就是税务部门获取不了相应的管理数据。
因此,我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
建议一:澄清电子商务应适用的税收政策,需要缴纳什么税、按什么身份交税、在哪交税之外,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相关方,尤其是经营平台的信息申报义务。
建议二:在规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考虑税收优惠,当然这种税收优惠是针对电子商务行为的,并非针对所谓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各类采取电子商务手段企业,包括电商企业和传统商业企业都可以享受,以完善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和管理。
建议三:可以在大型企业网商基于消费课征的税收,采取简易征收,加上各省按照消费贡献的分税机制,改善目前税收制度中一些不好的利益驱动机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重阳研究院研究员谢波峰副教授在人大重阳“中国财税研究报告”发布会发言整理。)(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谢波峰,经济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执行所长,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家电子商务标准化总体组委员,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数据科学家,《大数据》杂志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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