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版CRS”(14号公告)的实质影响
文/段文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第14号公告,简称《管理办法》)。
被称为“中国版CRS”的《管理办法》发布后,众多热议如约而至。那么,这个“中国版CRS”的《管理办法》究竟对我们的影响有多大呢?
《管理办法》的渊源“CRS”是什么东东
《统一报告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指全球范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也就是全球版本的FATCA。
故事源于2010年3月18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分阶段开始实施。该法案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
2014年7月,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包含《主管当局协议》(CAA)和《统一报告标准》(CRS,也称《共同申报准则》、《通用报告准则》)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AEOI标准》)。为各国维护诚信的税收体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统一报告标准》(CRS)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OECD提倡,成员国应按照该范本的要求缔结国家间的情报交换协议。《统一报告标准》(CRS)作为《AEOI标准》的构成部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同时,还含有“自愿匹配”原则在内,在参与并已承诺实施《AEOI标准》的国家(地区)之间,各个国家(地区)可以自由的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双方均有意向的则可建立伙伴关系即形成“匹配”,然后互换信息。
《统一报告标准》(CRS)所规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具体是: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
简述其目的就是:要求H国(地区)的金融机构识别出在该国(地区)持有但属于W国(地区)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并将这些资产报告给W国(地区)。然后,W国(地区)会查看该税务居民是否已为这些资产报税,且是否已支付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税项。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同时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包括邮寄文书)作出了保留〕,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从而奠定了相关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究竟几何
简单明了的说,我国发布《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旨在将国际通用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而税收概念上的非居民,则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再说一次,仅仅只是增加了一个声明自己的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的程序,只需在开户申请书或声明文件上用笔勾选一下即可,很简单。
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极少数不能确认的需要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某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影响较大。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可见,《管理办法》对中国税收居民几乎没有影响。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开展尽职调查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
信息交换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境外开户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相关证件,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
点击阅读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
看完以上介绍,对于“中国版CRS”的《管理办法》究竟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应该基本清楚了吧。热闹也看了,该干嘛还是干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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