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丽萍 邓文慧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了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通行的EET模式,也就是实行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的纳税政策,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两会期间,财政部官员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故对于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大势所趋。可见在近年来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迅速发展,并于2012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后,焦点更集中在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建设上,并且从财税上明确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的发展。因此,研究税惠政策对企业年金参与者的激励程度和影响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研究进展
Ippolito(1986)运用1979年美国数据研究发现,税惠的税收免除(tax-exempt)和税收平滑(income smoothing)两种作用大致相当,一共减少了大约终生税负的40%。Rydqvist等(2014)在考虑家庭的整个生命周期的消费储蓄行为框架下重新测算了近年来美国税惠的平滑作用,和Ippolito(1986)的研究相比,他们测算得到的税惠平滑作用是很小的,最多只能降低平均税率3.2个百分点,并认为其主要原因是美国现在实行的个人征缴税率阶梯累进性不够大。
前人在研究税收平滑作用时,还没有从公平性的角度考虑税惠政策的影响,税收平滑作用是将工作期高边际税率上的收入转移到退休期低边际税率进行交税,而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高收入的个体边际税率越高,是否税惠政策会使得高收入者获益更多?这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我国的企业年金起步较晚,税惠政策也是刚刚确立,还没有相关文献研究我国所实行的税惠政策其税惠激励作用的大小,本文尝试在这个方向进行研究,特别探讨了税惠政策的平滑作用大小,是否能够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同时,本文也从公平性原则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我国现行的税惠政策,以及分析探讨了现行的税惠规定是否存在改进空间。
基本原理
税惠政策的实施是指对企业年金账户(递延税账户)实行EET税制,而非像对普通储蓄那样,实行TTE税制。两种税制的差异主要有两种,一是税收免除作用,是指对投资期资本所得收益税的免除;二是平滑作用,是指将原来在工作期就进行缴纳的个税延迟到退休期领取时再进行缴纳。
本研究在基于Rydqvist等(2014)生命周期消费储蓄行为的基本假设框架下研究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惠政策平滑作用的影响,采用新的衡量指标进行评估。比较了终生税负降低比例、平均税率降低百分点以及终生税后收入提高比例这三个指标衡量的准确度,指出最后一个指标不仅能够反映税负的改变,而且从一定角度反映了参与者的效用改变,有更好的衡量意义。
实证结果
(一)对于退休后的个税税制不存在每月3500元减免的这一规定,其不仅整体上降低了平滑作用,降低了递延税税惠政策的实施效率,还有损公平原则,使得中低收入者的税惠平滑作用受到更大影响,会降低中等收入者参与度,而受损最大的年收入10万至20万之间的个体正是企业年金最大的目标参与群体。
(二)企业年金旨在对老龄化严峻背景下难以为继的现收现付制基本养老保险形成补充,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建立起养老年金计划,而中等收入工薪阶层是最主要的目标人群,其比低收入阶层更有能力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此外高收入阶层的人数占比很小,相较而言中等收入阶层人数更多,所以应该给这类人群最大的激励。但按照现行的税惠政策,其在约束高收入阶层的税惠程度时,也降低了中等收入阶层的平滑作用,当前的税惠约束下对企业年金最大的潜在参与者激励不足。
(三)本文比较了现行税惠约束(主要包括三点:退休后没有每月3500元的免除,储蓄限额为9%,只对平均工资300%以内部分进行税惠)和固定金额约束下的平滑作用,在相近的税收成本下,后者的激励作用明显更强。
研究结论
我国当前实施的税惠政策存在税收免除和税收平滑两种作用,而税惠平滑作用整体较小,对个体的激励作用较小,不能有效发挥递延税优惠的吸引力,有必要调整税惠规定,适当提高储蓄限额。
现行的税惠政策规定退休期的个税征缴时没有每月3500元的免除,养老年金全额按照累进税率计征个税。这样的规定把低收入者排除在年金计划之外,因为这类人群如果对递延税账户进行储蓄,反而会增加税负;对中等收入者的影响也是负向的,降低其年金购买水平;对高收入者的影响却不大,因此此项规定大大降低了税惠的激励作用。
现行的税惠政策规定税惠的上限为工资的9%,以及只对不超过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实行税惠。这样的规定在约束高收入者的同时也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惠平滑作用,而采用固定的储蓄金额而非固定工资比例限制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这个问题,本文具体分析了限额为每年2万元的情况,此时年收入10.5万至23.5万的个体平滑作用较大,是最大受益者。
需要提出的是,本文给出了一个税惠政策对个人收入影响的最基本的理论分析和最基础的实证数据分析,在现实情况中存在税率改变、预期寿命不确定等很多其他重要的影响因素,本文没有逐一考虑,考虑这些影响因素的模糊性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企业年金的主体在于企业,个人没有主导权,因此如何制订合适的税惠政策激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以及企业的缴费行为又如何影响个人缴费是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
摘自《保险研究》2017年第5期
作者简介:
汪丽萍,经济学博士,现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复旦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方向:长寿风险、巨灾风险;邓文慧,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