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通讯员黄红波 严坤)五一长假第一天,青山城管开展零点行动,依据即日生效的《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处置了一批建筑弃土违法行为,查扣3台违规车辆,涉及2家运输公司,2个出工地建设方。
0点的钟声刚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三车一队”编组出发,奔赴各个执法卡点和各出土工地执行任务。在友谊大道卡点,执法人员按规定动作完成渣土车临检,发现两台“前四后八”渣土运输车存在问题:“没有运输资质,请到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运输公司的负责人也请一并过来”。两个司机辨称“车子是自己的,愿意个人承担责任,与公司无关”,城管执法人员告知:“行驶证上明确车辆权属公司,公司就得为车辆的行为负责”。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点20分,武钢三中工地。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工地运输车辆出货单与消纳方接收单对不上,要求对方出示台账接手检查,工地管理人员拿出一本凌乱不堪的记录本,执法人员发现出土信息没有如实填写,对方承认有瑕疵,并满不在乎的说道,“一个记录没填,不吓人,整改”。执法队员严正告知:台账不如实填写,按照新规,对建设单位处罚可不轻,一万元起步。
《武汉市建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消纳管理台账的;(二)未如实填写消纳管理台账的;
2点,在红钢城34街工地,执法队员发现该工地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责成运输公司通知甲方到中队接受调查。运输公司管理人员说,“运输方去接受处理就行了,甲方来不起作用,具体操办还是运输方”。执法人员告知,“我们专门对你们进行过宣传培训,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参与管理,明确责任,才能从上到下规范运输,其实,这也减轻了运输公司的担子”。
《武汉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月1日凌晨时段,青山城管执法人员共检查相关车辆百余台,巡查工地6处。暂查扣3台车(2台无资质,1台未密闭运输),发现1处工地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1处工地未如实填写管理台账。,对违规行为将全部按照新实施的《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处置。
青山区城管执法督察大队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出台历经9个年头,多次修订,结合了各级建筑垃圾管理现状和问题,汲取先进城市管理经验,相较上个版本的《暂行办法》,可称得上是升级的2.0版,既有老问题的短板补充,又新增建设单位责任、台账管理、资源化利用等实用、前沿内容,前瞻性和现实性并存,对全市建筑垃圾行业具有很强指导意义,必将成为建筑垃圾管理的一部“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