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1月20日讯2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因未主动向组织报告婚丧嫁娶事宜,并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一名村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姚建荣,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至2011年任江夏区山坡街光星村一组组长,2008年11月至今任光星村村委委员。
姚建荣未事先向光星村党支部报告婚丧嫁娶事宜,于2018年2月5日中午,在家中操办女儿婚宴,邀请了亲朋好友参加,收受礼金25300元,其中收受非亲属人员11人礼金2300元。
办案人员介绍,姚建荣身为党员干部,未主动向组织报告婚丧嫁娶相关事宜,并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姚建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清退违规收受的礼金。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执纪者说
操办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等事宜,是中国的传统民俗。但少数党员干部不如实报告相关事宜,并借机大宴宾客、收受礼品礼金,使婚丧喜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沦为权力交易的“盛宴”。“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党员干部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生活作风并非个人私事,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崇俭拒腐,自觉树立良好作风。(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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