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游泳池提前结束营业,电话失联,业委会是否应担责?
2018-09-04 08:44: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9月3日讯(记者姚传龙) 东西湖区将军一路翠林雅居内建设有一座游泳池。今年夏天,游泳池开放,人们在此消夏避暑,享受清凉。
  然而,8月26日,本该营业至8月30日的游泳池提前结束营业,联系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
  游泳池的闭门谢客让不少购买了月卡、次卡的游泳者有些不知所措,月卡、次卡尚未使用的次数或天数如何处理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区游泳池已关闭 记者姚传龙 摄
  与此同时,游泳者提出质疑,游泳池是业主委员会出租给泳池经营者的,如果事情不能很好解决,此次意外中,业主委员会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9月3日,翠林雅居内游泳池大门紧锁。在游泳池经营者出售的30次卡上写明:有效期至2018年8月30日。30次卡的下方有游泳池经营者的联系方式,但对方电话处于关机状态。
  “游泳池提前结束营业后,我们尝试拨打电话,无法与游泳池经营者取得联系。”办理次卡的游泳者直言,不知事情该如何处理。
  据了解,翠林雅居内游泳池由业主委员会出租给泳池经营者,此前双方有过合作。对于游泳池的突然闭门,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知情。
  “闭门后,我们与游泳池经营者有过交涉,泳池经营者家中有人生病,导致他们突然关门,目前已经和部分游泳者协商,计划在明年夏天游泳池重新开放之时,允许今年尚未使用完的游泳次数与天数继续使用。”
  辗转联系上游泳池经营者,对方也透露了相同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对于联系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他解释,此前电话出现故障,因此未再使用。 “相关公告我们将进行粘贴,方便游泳者知晓。”
  游泳池经营者和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目前双方未就明年游泳池的承租达成协议。 “如果明年游泳池的经营者出现变动或者无法履行今年的承诺,社区和业委会将共同办理后续事宜。”翠林雅居所属梅花池社区负责人最后表示。
  业委会出租小区公共区域,如果出现意外,业委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此次事件中游泳者关注的另一焦点。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何龙律师表示,业委会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其出租程序是否合法来判断。“小区公共区域的出租如果前期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召开会议、收集意见,然后业委会按照正常法律途径出租给经营者,出现意外,居民还是应当向经营者协商解决,毕竟是经营者和使用者构成了民事合同关系。”何龙说,如果前期没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小区公共区域出租,一旦出现意外,业委会将承担连带责任,业委会成员将按照责任多少进行赔偿。
  【编辑:刘思】
  (作者:姚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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