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拿不到正规发票怎么办?武汉国税局答网友问
2017-06-16 09:46: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6月15日讯(张隽玮 通讯员陶鹏宇 叶翩)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武汉市成立网上群众工作部,集网上民情收集、网民诉求办理为一体,设立两种入口。网上留言:武汉城市留言板(点击网址http://whly.cjn.cn/,或通过长江日报APP、官方微信菜单栏,即可进入留言系统);拨打电话12345(市长专线)。

交了房子首付款没拿到发票,怎么办?买精装房时装修款是分头缴的,该问谁要发票?……近期,频频有市民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市长专线反映:自己买了房,但迟迟拿不到正规发票。其中,市国税局在武汉城市留言板接到的33件网民诉求中,房产类发票问题占到四成。

15日,市国税局再次专题回应称,按照营改增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交房时间为应税行为发生时间。也就是说,买房者交了预售购房款后,可以取得收据,但暂不能取得发票,只有等房屋交付时,才能拿到正规增值税发票。

假如是在营改增前,即在去年5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而没有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一情况应由房地产商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要求出具“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证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是在营改增后购房而没有取得发票,市国税局接到举报后,将立即转给主管税务机关严肃处理。

市国税局表示,现在还出现的一种情况是,购房费用分为毛坯和装修两部分,则需要单独开具发票,开发商应开具首付发票,精装修工程的承建方,若是单独向购房者收取装修款,也应向购房者开具装修款发票。

  链接:

  跟房有关,都有哪些发票?

  毛坯与装修费分开缴 问谁要发票?

网民:盘龙城新力帝泊湾购房后分了两次缴费,分别是毛坯首付费用与装修首付费用。缴费后一个多月只给张收据,没有开具发票。发票不到手我们心里没底气。

市国税局:经核查,该楼盘开发商收到毛坯房首付款后,确实未能在第一时间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就首付款开具发票。该房屋精装修工程为开发商合作单位江西一家公司承接,由其单独向购房者收取装修款,并承担装修工程业务。该公司为外省企业,暂不在市国税局管辖范围内,将要求开发商与该企业协调,同时将依法对其进行外出经营登记管理,督促企业为市民开具装修款发票。

  物业管理费没正规发票

网民:我们小区(唐家墩路蓝色天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大部分不开发票,对吗?

  市国税局: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必须开具发票。经调查核实,该小区较为老旧,物业公司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一是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开具收据,由业主持收据到物业办公室换取发票;二是由业主直接到物业公司办公室缴费开票。市国税局与该物业公司法人进行沟通协调,责令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必须开具发票,同时要求其自查自纠。

  房屋中介费不开发票

网民:我通过武昌区中安泰房地产经纪公司(武昌区粮道街武汉中学大门对面)购买了一套住宅,中介费为5.3万元,我索要中介费发票,对方却称没有发票。

市国税局:经调查,武昌区中安泰房地产经纪公司未按规定给网民开具发票的情况属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督促其及时给网民开具发票。

  只有收据没法办房产证

网民:我是绿色新都三期121栋业主,2010年4月买房,2011年12月28日交房。但我多次索要购房税务发票,没有结果,以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市国税局:收到留言后,江岸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前往武汉市三鼎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查核实,了解到当时只给网民开具了收据,没有开具发票,造成现在不能办理房产证。经核实,武汉市三鼎房地产公司是营改增后于2016年5月转到江岸区国税局管辖的。江岸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已与房地产公司协调,该公司表示将及时补开发票。

  车位出售却没发票

网民:联投金色港湾车位出售后没有提供发票,是否涉嫌偷税漏税?

市国税局:经调查核实,新港城投从2016年底开始,将联投金色港湾项目取得预售证的车位向业主销售。因国家产权政策变化,上述已售车位能否取得权证目前尚不明朗。新港城投为避免产生纠纷与业主约定,车位款在20年内业主可无理由退款,新港城投负责回购。因此,新港城投将上述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按预售款申报预缴税款,未向业主开具发票,向业主交付了收款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市国税局要求新港城投按规定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业主宣传税法相关政策,消除业主误解和产权忧虑。其次,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第49条规定,要求新港城投开具发票后,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市民13年前过户的房子“还在名下”

  区房管局:登记系统升级导致,已注销

长江日报融媒体6月15日讯(谭德磊)网民郑先生:我2004年将江汉区阳光花园一栋房屋卖出并过户。现在我准备另购一处房屋,银行贷款前做房查,这套十多年前过户的房子居然显示还“属于”我,导致我因多出的这套房失去购房资格(我还另有一套房)。江汉区政务中心查询说他们的信息显示我只有一套房,并为我开了证明。但银行说房查信息也是房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打架,怎么办?

【记者探访】

  2004年卖出的房还挂在名下

郑先生告诉记者,目前,自己手上拥有一套住房。最近,他计划在东西湖区新购买一套住房,于是6月7日就到江汉区政务中心办理手续,通知银行做贷款前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被银行告知:他名下拥有两套住房,不能办理贷款。

“2004年就卖出过户的房子,为什么至今还挂在我名下?”郑先生对此很疑惑。他说,银行的信息来自市房管局管理系统,显示他名下还有两套房。郑先生再次找到江汉区政务中心,请求予以解决,工作人员给他出具了相关证明,证实其在阳光花园的那套房已在2004年出售过户,他名下目前只拥有一套住房。但市房管局管理系统内显示的信息是他还拥有两套住房,银行依然不能为其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部门】

  将已出售房屋信息关联注销

15日,市房管局介绍,郑先生反映的这一个案问题,已责成相关单位再次进行了核实,第一时间给予了解决。

15日,江汉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郑先生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他现在可以正常办理房产手续了。近年来,因为系统多次升级,老数据在导入新系统时,上下手数据没有自动关联,同步更新,所以才出现这样的情况。收到郑先留言诉求后,区房管局系统管理员及时处理,采取人工关联的方式予以解决,将其2004年已出售房屋的信息关联注销。“我们已跟当事人取得联系,做了解释工作,不影响他后续房产手续的办理。”该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江汉区房管局与各区及时沟通,建立了联动机制,如果有市民在办理房产信息时遇到类似情况,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就可以到江汉区房管部门进行数据关联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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