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将全面放开,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乘车使用统一的专用车票样式;在北京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可获奖5万元……自4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新规将开始影响我们的生活。
中央: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4月1日起实施:
实习期驾驶证记分处罚力度变动大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按照要求,公安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称公安部“139号令”),以规章形式细化固化改革措施,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已历经4次修改,之前对于违法行为的记分均有调整。“139号令”沿袭了“123号令”的规定,继续坚持了对于实习驾驶证、校车、大中型客货运车及危险品运输车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总记分分值达52项,对于违法行为记分规定未作修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4月1日起实施: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
民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问题做出规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自2003年救助管理制度建立以来,大量受助人员得以及时乘车返乡。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恶意求助人员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跑站骗票”,在取得车票后自行到车站退票、改签或转卖他人,将票款据为己有,扰乱了救助管理工作秩序,耗费了国家救助资金。
为此,通知规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乘车使用统一的专用车票样式。车票式样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通过调整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统一确定,保证专用车票标记易识别易保存,并由救助管理机构与当地铁路车站共同研究确定专用车票的购、退、改签、票款结算等事项。有条件的车站可指定票务窗口负责办理专用车票相关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鼓励发明创造 但应避免专利权不适当扩张
3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就审判中的难点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解读,条文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在参考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证据妨碍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4月1日起实施:
新三板主办券商将实行执业质量评价
全国股转公司近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将对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据悉,该评价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三板实施主办券商制度已运行2年多,但主办券商执业过程中出现大量未明确违反规则但同时表现为执业质量低下的行为,反映出主办券商管理层合规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经验不足、执业态度不严谨等问题。
北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4月1日起实施:
四种渠道参与举报 最高获奖5万元
记者1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将于4月1日起实施,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100元-50000元奖励。
北京市环保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杜凤军称,规定对举报在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线索的举报人进行重点奖励。
上海:
《上海市禁毒条例》4月1日起实施:
“毒星”禁播、吸毒三年停驾
据了解,条例出台的大背景是上海禁毒工作面临着“南北夹攻、境内外夹击”的严峻挑战,具体表现在:一是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长,2014年全市登记的吸毒人员同比上升8.6%,且尚未登记的吸毒人员更不在少数。二是毒品犯罪高位运行,2014年上海共破获涉毒案件同比上升7.8%,是2009年的2.6倍。三是合成毒品滥用加剧,吸食合成毒品的人员占比以及查获的合成毒品占比,都达到了九成。
立法调研组自今年3月以来,先后召开19次座谈会,听取了禁毒办系统、公安系统、食药监系统以及教育、民政等30余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期间,调研组还赴广西、贵州学习考察禁毒立法经验。条例中,关于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解除条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衔接等条文,都属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本次立法所创设的内容。
安徽: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禁止邮售、网售处方药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以及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