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全面修订“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17-05-23 20:23: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23日讯(宋磊 通讯员朱博)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

独生子女每年或可陪护患病父母10天

目前,我省平均每个家庭有3.1人,家庭小型化和人口流动性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已接近50%。

如何鼓励子女抽出更多时间陪护老人?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力。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带父母旅游或者照顾失能、住院老人提供休假便利。

长江日报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独生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修订草案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据介绍,修订草案着力解决人口老龄化现实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重点解决社区居家老人养老服务问题。

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彩票本级留成的公益金,50%以上应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的各种服务,包括:助餐、保洁、健康检查、医疗康复、安全指导、关怀访视等。对养老服务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新建居民小区应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修订草案着力为老年人提供宜居环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需求纳入城乡规划和建设标准。

修订草案要求,新建城区、居民小区应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民小区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新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等,应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鼓励有专业技能的老人创新创业

修订草案把握人口老龄化趋势,相关规定强调超前,增强了立法的前瞻性,如保障老年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有关部门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问题的,应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进行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时,应邀请老年人组织、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导专家学者参与。

修订草案鼓励、支持有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老年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有专业知识、特殊技能的老年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他们的情况录入人才信息库,供用人单位征聘时查询。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中的合法收入。

责编: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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