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21日讯(黄征 通讯员陈驰 段晨晨)一名城管中队的协管员驾驶执法公车办私事,并造成交通事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倪某某,中共党员,2003年11月至今任汉阳区某街道街城管执法中队协管员。
2015年2月25日中午11时,倪某某驾驶汉阳区城管局执法货车巡查时,未经领导同意,驾驶上述执法公车载其家人到亲戚家吃饭,途经芳草二街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某撞倒,致其受伤。同年3月27日,区交通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倪某某身为党员,驾驶公车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执纪者说
惩处顶风违纪者绝不手软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不断深入人心,虽然一些“四风”问题开始隐形变异,但“公车私用”这个无处遁形的违纪问题,即使各级党委、纪委三令五申,仍有人不知收敛、顶风违纪。更有甚者,如本案的涉案人员,在违规驾驶公车时还造成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公车私用,要下定决心加大处罚力度,处理时绝不手软,让违纪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警醒其收敛收手,切切实实受到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