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 24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多次公车私用,一名专职司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威,200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0月任黄陂区森林公安分局协警并担任专职司机,负责该单位一辆公务用车的日常养护和出勤。
2017年10月6日22时许,刘威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自驾驶公车从前川出发接朋友,10月7日凌晨返回。10月8日10时许,刘威私自驾驶公车前往鄂州市梁子湖接送朋友。
办案人员介绍,刘威身为中共党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处理私事,属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缴公车私用产生的130元费用。(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梅海生)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公车应该用在公事上。目前仍有少数人公私不分、公车私用,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败坏社会风气,还严重影响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形象。这既表明这些党员干部政治敏感度差、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也暴露出少数地方和单位公车使用管理不规范、要求不严格的问题。全市各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强化对车辆的管理,从制度上杜绝公车私用。广大党员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到心中有纪,严格自律不踩红线,从思想上杜绝公车私用。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顶风违纪公车私用问题从严查处,对顶风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坚决防止公车私用问题反弹回潮。(长江日报通讯员王琴 丁阳 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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