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9日讯(张晟 通讯员王勇 于海涛)今日,武汉市公布了“拥抱蓝天行动2017年度考核办法”。该办法清楚地显示,武汉市针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指标的管控出台了更严格的考核措施。其中,对颗粒物浓度同比上升的区,将约谈区主要负责人,同时对该区新增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将暂停审批。
今日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全市今年1月至4月空气质量状况及考核情况,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同比均下降。在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中,洪山区排名第一,紧随其后的是东湖生态风景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新城区中排名第一的是新洲区。
《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7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PM10、PM2.5的指标有量化规定,并将对各区月度和年度考核计分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治庸问责办、市考评办等部门和各区党委、各区政府通报,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中明确规定,在月度考核评价中,凡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明显滞后、大气污染物浓度长期处于高位或者督查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等情况的,对相关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被预警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空气质量办视情加强对被预警区人民政府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
在各区年度考核评价中,对完成PM10、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目标且排名前3名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PM10、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目标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对年度考核评价中PM10、PM2.5年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区,经报上级同意后,暂停对该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行政许可,市人民政府对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加强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今年黄标车基本淘汰完毕
新购小汽车达不到国Ⅴ排放标准无法在汉上牌
今年内,武汉市将基本淘汰完全市黄标车,计划完成1.4万辆,全市总计11.74万辆黄标车将从此退出历史舞台。目前武汉市还在继续提升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市民新购买的小汽车如排放标准低于国Ⅴ,将无法在武汉上牌了。
今天上午,全市11个市直部门和3个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在市环保局举行《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媒体座谈会,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对移动源排放监管是各部门要打好的“三大战役”之一,而车辆则是移动源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武汉市对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启动于2012年,2014年全面开始,计划2017年内基本淘汰完毕黄标车。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目前我市尚存的黄标车呈分散型分布,一部分车辆零散存于车主手中,另一部分车辆则常年在外地行驶。
对于这最后的一批黄标车,《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对违反禁行规定上路行驶的黄标车依法予以扣留,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淘汰。同时,我市将严格执行停止开展黄标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市内过户和委托异地检测等工作。
这就意味着,剩余的黄标车只要上路就要面临被扣车的结果,车辆还不能进行各类检测,不仅成为“黑户”,而且一上路行驶就处于电子警察的严密监控中,被摄像头拍下,接受扣分、罚款。
《方案》还明确,从今年起,对不同类型的注册登记机动车分阶段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环保达标核查,对未达到我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这就是说,新购买的车辆如果达不到国Ⅴ排放标准,就不能在武汉上牌。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说,目前市面上还有国Ⅴ排放标准以下的存量新车,市民买车时一定要擦亮双眼。 (张晟 通讯员王勇 于海涛)
禁燃区范围将扩至三环线外
2012年,武汉市发布通告,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三环线区域。今年,武汉市将开展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武汉市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和外延部分、新城区的建成区和主要工业园区,同时全市原则上不予新建燃煤锅炉。
今年6月底前,武汉市需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或者改造任务。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均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加大对企业燃煤质量抽查检测力度,对煤炭硫分、灰分超过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张晟 通讯员王勇 于海涛)
居民楼内禁止新、改、扩建油烟重的餐饮项目
《方案》提出我市要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严格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行餐饮服务项目“四告知、一承诺”管理。
“四告知”即工商部门在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四点事项:一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二是制订油烟、噪声排放防治方案;三是取得《营业执照》,须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系统自行备案;四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将登记结果告知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和城管部门。
“一承诺”即申请人签订承诺书,表明知晓工商部门告知内容,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守法经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依法审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张晟 通讯员王勇 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