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网约车”概念被首次写入
2017-05-06 14:45:00 来源: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叶纯

昨日,备受关注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2015年5月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相比,“网约车”概念被首次写入法规,并对网约车吊销许可证、运输证等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其中,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和驾驶员证。

线上线下服务车辆不一致

对网约车平台最高罚3万元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乘客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处理完毕;责令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退出营运;不得安装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接入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一致。

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接入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线上线下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线上线下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同时,网约车经营者如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安全事故的;破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拒不改正的;车辆不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等拒不改正的;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拒不退出营运的,将被吊销网约车运输证。

一年内拒载绕道甩客三次

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

被出租车拒载,是令不少市民恼火的事情。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就明确禁止四类“拒载乘客”行为,包括:开启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问询后不载客;在乘客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拒载;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倒客;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按承诺提供服务。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驾驶员在1年内有议价、拒载、故意绕道行驶、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等行为的,第一次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责令其停止营运3日至15日;第三次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网约车驾驶员证。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驾驶员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在车内吸烟,营运中进食;未按照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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