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今年启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 新华社发
楚天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向清顺郭文杰
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国家战略的实施,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多元利益冲突更为激烈,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更大压力。
如何将习近平总书记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落到实处?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等湖北代表团等数十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尽快制定《长江法》,进一步为理顺流域治理体制机制,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多龙治水”导致职能重叠
“目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已深入人心,但如何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目标落地,尚无切实方案和有力抓手。”吕忠梅说,长江流域保护面临巨大压力:上游部分支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无序;中下游河道非法采砂、占用水域岸线、滩涂围垦等行为时有发生,蓄滞洪区急需生态补偿;河口地区咸潮入侵现象有所加剧、海水倒灌和滩涂利用速度加快;流域内用水、流域与区域用水矛盾日趋显著。
吕忠梅介绍,仅长江、水资源利用本身,就涉及10多个部门的职能及流域内的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水法》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是长江的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综合管理职责,但并未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长江水利委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统筹协调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能力,综合管理难以实现。
吕忠梅说,长江流域涉水事务管理权分属中央15个部委、76项职能,19个省级政府、100多项职能。长江水利委不仅无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方的重大管理事项,而且与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明显的职能重叠、职能交叉与管理空白。
建立长江流域统一管理体制
“要真正实现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必须对长江流域管理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吕忠梅等数十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将《长江法》的制定列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着重解决一些重点问题。
吕忠梅介绍,制定《长江法》,可以建立长江流域统一的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长江流域综合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同时,通过制定《长江法》,可以建立一些针对长江流域的特别制度,如流域防洪减灾风险化解、水资源节约和配置与调度、水能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等;其次,借鉴国际上流域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长江法》,可以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定位和职能;最后,制定《长江法》,以立法形式,整合长江流域规划并建立相应平台和机制,可以实现流域综合决策,使规划真正成为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江流域综合管理的依据和龙头。
吕忠梅介绍,向全国人大递交的《长江法立法框架(专家建议稿草案)》中,共142条,涉及总则、监督管理、长江流域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止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