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阮红艳)7月25日,长江法治大讲堂第4讲,长江日报法治讲师团成员钱谦良讲述继承与遗赠财产中的法律要点,江汉区12个司法所、108个社区、区联调中心等200余名人民调解员专心听课,学习如何处理身边家庭的常见纠纷。
钱谦良是湖北嬴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一开场,他就说了一个案例点出遗嘱的重要性。“杭州一独生女却无法继承父亲价值600万的房产,只因父母没立遗嘱。”可以交代身后事,又能避免家庭争议。他解释,继承的形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继承,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但生活中却常发生因形式不合法造成遗嘱无效,最终引发纠纷。
钱谦良介绍3种形式的遗嘱,以及易导致遗嘱无效的不合法情形。
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时间。无落款时间,无效。他用亲历的案例解释说:遗嘱中交代,房产由大儿子继承,但因老人写遗嘱未注明落款时间,被法院判定遗嘱无效,最终按法定继承执行。老人生前可写多份自书遗嘱,以时间最近的为准。
“父母立遗嘱,由大儿子代写,老人与其他子女在上面签字,这份遗嘱有效吗?”听课的调解员议论纷纷回答不上。钱谦良解释,遗书一旦打印或找他人代写,就成了代书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案例中其他子女是继承人,所以不能作为见证人,该份遗嘱无效。原本遗嘱交代由二儿子继承房屋产权,最终按法定继承处理,父亲房屋归4子女共同所有,每人各占1/4产权。
公证遗嘱。公证实体或程序不合法将导致遗嘱无效。钱谦良介绍,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但如果居民拿着遗嘱让社区给写上“公证遗嘱”并盖上社区的章子,由于不是公证机关公证,反而因形式不合法而导致遗嘱无效。
录音遗嘱。则需要在录音中体现时间、地点、环境、事项、合法见证人等,缺少任一要素都将无效。口头遗嘱则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同样需要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可以用其他方式立遗嘱。此外,在儿女授意影响下,他人胁迫下,订立的非个人真实意愿的遗嘱也是无效。
培训结束后,不少调解员表示讲堂内容干货满满,没想到继承纠纷有这么多门道和细节,根据钱谦良讲解的知识点和案例,回去还将组织同事交流总结。
8月中旬,长江法治大讲堂第5讲邀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清华,讲解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如何解决,敬请关注。
现场互动>>>
1、发生交通事故突然死亡,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应怎么分配?
答:遗产是指立遗嘱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死后才产生,不死亡就不会产生,因此不属于生前所有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分配。死亡赔偿金是赔给家属的,按照最高法立法精神,应按照亲疏远近来分配,如配偶多分、成年子女其次、父母少分等。
2、丧偶儿媳仍旧赡养送终公婆,是否有继承权?
答: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有个特别之处,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居住是判定是否尽赡养义务的重要标准。
3、继母转移隐匿父亲留下的遗产,我该怎么办?
答:法定继承人出现隐匿、转移遗产,虐待遗产继承人致死,篡改遗嘱内容等情况,将丧失继承权。原本遗嘱交代给其的遗产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