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被高清电子眼拍下 副科级干部受到处分
2017-01-04 09:11:00 来源: 长江日报

( 黄征通讯员 段晨晨齐阳)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去年元旦期间,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9岁的黄某某是黄陂区某单位副科级干部,2009年入党。2014年,上级单位给该单位配备了一辆公车,主要由工作人员杨某驾驶,共有两把钥匙,其中一把在黄某某手上。该车上报的停放地点在该单位办公大院。

2016年1月2日,该单位安排黄某某在元旦假期值班。当日下午3时,黄某某私自驾驶这辆公车从办公大院出发,回到自己住的小区办私事。次日中午12时,黄某某在岳母家(位于办公大院附近)吃完饭后,又将车开回自己居住的小区。

办案人员介绍,黄陂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提供的高清电子眼截屏记录表明,该公车在去年元旦期间驶离过指定停放地点。“我们与黄某某、杨某等人进行谈话,最终证实了黄某某在此期间确实有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的行为。谈话后,黄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交纳了200元燃油费”。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牢记自己身份正确行使手中权力

从“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到“反四风”,党的十八大以来,“整风”二字深入人心,更是深刻触动了党政部门的“三公经费”问题,“公车使用”细则也越发清晰。不难发现,一些严惩公车私用的“制度套餐”,使得“车轮上的腐败”逐渐减少,老百姓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按理说,三令五申之下,党员干部应该“言有所止,行有所矩”。但是,类似案例中“顶风而上”的违纪者依然存在。公车本应公用,竟被“私留”下来“另辟蹊径”开小灶,把公姓改成私姓,看似占小便宜,实则是以权力谋私。党员干部必须牢记自己的身份,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黄征通讯员 王青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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