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昨日从东西湖区纪委获悉,该区某局原副调研员因违规批准公款租赁花卉,负主要责任,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徐某某,中共党员,2013年12月任区某局副调研员,2014年2月兼任某临时性议事机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费用审核开支以及后勤管理工作等。2016年7月退休。
经查实,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该单位项目部用公款租花卉摆放,经徐某某审核开支租花费用10笔共计57885元。2015年1月,徐某某还代表该单位与东西湖区某花卉公司签订了《租花协议》。
办案人员表示,徐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审核10笔报销花卉费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鉴于其在组织调查期间能承认错误且态度较好,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
者说
公家的钱不可任性支出
作为分管后勤和财务的干部,尤其要认真学习财政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公家的钱不可任性支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挥霍了群众对党的信任,啃食了群众获得感,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多少就处理多少,绝不姑息,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越往后反腐越紧”的强烈信号,营造“不敢腐”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