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修改废止32件地方性法规 污染路面最高罚2万
2016-11-29 10:37:55 来源:武汉晨报
    来源:武汉晨报 记者 彭学武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我省拟修改30件地方性法规,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
 
    今后包括渣土车在内的任何车辆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最高将会被处以2万元罚款。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对车辆遗撒造成污染的处罚力度,据此,我省拟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作出修改。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按照修改,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我省还拟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2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2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予以废止。
 
    建筑施工等单位应设安全总监
 
    有权对“不安全”的生产决定说“不”
 
    本报讯(彭学武)《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有权拒绝执行不安全的生产决定。
 
    根据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决定,有权拒绝下达违章生产、冒险作业的指令,并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此外,今后烟火爆竹的生产经营,还拟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和运输等环节,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单位也应建立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并留存3年以上。生产烟火爆竹的单位,不能将半成品委托他人再加工,不能购买半成品再加工;还不能将生产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他人加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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