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评论大赛】保障女职工权益,不能只靠一纸“规章”
2018-07-06 10:00:00 来源:荆楚网

日前,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增规定,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明确怀孕不满3个月可休“保胎假”,提出痛经女职工休息1-2天。
  此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纷纷“点赞”,有网友称:这规定很人性化,女职工终于不用在经期忍痛上班了。笔者以为,相关部门制定法规为女职工争取福利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若考虑不周全,仅凭规定就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的负担会加重。规定称,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意味着,女员工在没有办法给企业带去收益的前提下,企业还要付给她们薪水。此外,放假时,女员工的工作可能得交由其他员工负责。在人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要承担工作量变多,工作效率降低,无法按时“交工”的风险。在这样的考虑下,为了降低成本,实现利润增收,企业可能会少用女性职工,加剧女性就业歧视。
  另一方面,女性职工或有害怕被辞退的心理,迫于工作压力,不敢维护自己该有的权益。曾经,有报道称,北京姑娘汪晓丽和北京耀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工作合同。实习期间,汪晓丽表现优异。谁知,国庆放假期间,汪晓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之后公司便联合用工单位以“考核不通过”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现今社会,企业对孕妇还是充满“偏见”。更别说在强调“狼性法则”的互联网企业环境下,怕是有权利,女性职工也不敢用。
  其实,规定新增 “保胎假”、“痛经假”,于职工而言是公平的,因为怀孕的女职工要承担十月怀胎之苦,而男职工并不用。此外,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调动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她们的工作效率。但是,若不想让新规定沦为一纸“空文”,政府还应该考虑企业、女性职工的“难处”。
  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减少税额等方式降低企业负担,让企业敢放心招女性职工。另一方面,应该建立工会组织,监督规定的施行。女性职工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向企业协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施行的这一新规定,是时代文明进步的体现。依法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但只有考虑周全,才能让新规定更有效,更好地落实,才能让女性职工安心生育下一代。
  作者姓名:张汇玲
  职业:学生
  院校: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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