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大数据成为"杀熟"工具还需各方共同努力
2018-03-30 11:31:00 来源: 新华网

 【案例剖析】

  眼下3·15刚过不久,大数据“杀熟”就被曝已经成为多个领域的消费重灾区。相关话题成为网民讨论热点。

案例介绍:

(1)网民在某电影票订票平台上用新注册的小白账号、普通会员账号和高级别的会员账号同时选购同场次电影,出现不同价格票价。

(2)网民和其室友从公司回家的路线是同一条路,每次滴滴打车,她同事的消费金额都贵她七八元,因为她是安卓手机,同事的是iPhone。

(3)网民在某在线旅游平台订机票,选好的那班每次看时都会上浮;而当自己选好该机票后取消,再选那个机票时,价格立刻上涨甚至翻倍。

(4)网民自己与家人在某旅行APP搜索机票,同一航班同一时间不同手机搜索出来的价格却不同。

(5)某网民经常通过某旅行网站订一个出差常住的酒店,长年价格在380-400元左右,淡季某日,他的账号查到酒店价格还是380元,但朋友的账号查询显示价格仅为300元。

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大量用户表示极为不满,也有网民表示可以理解。

大数据基本作用是便于企业精准把握用户需求,根据用户的各种需求提供更多的个性化服务,这也就是新零售所讲究的“千人千面”。但现在的大数据技术在为消费者描绘用户画像的同时,竟也面向不同用户采取不同定价,出现了越是老用户价格越高的奇葩现象。很多网民表示遇到过被“杀熟”的情况,有网民戏称,“原来大数据是精准靶向坑人”。也有网民表示,“杀熟”是由于商家技术水平或者产品水平所限,并非有意为之,可以理解。

网民“洋葱生活家居馆”称,确实如此,之前用过顺风车也碰到过,当初都没怎么在意。果然是在大数据前,人人都是裸泳者。

网民“良啊辰”称,大数据“杀熟”引发众怒,是因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更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大数据时代本该是更好为消费者服务,反倒成为商家牟利的“捷径”,不得不让人心寒。

网民“胡翌霖”称,杀熟不是新鲜事,这至少证明大数据确实有价值。当然这也说明在大数据时代,垄断者是很可怕的,想怎么杀就怎么杀。

网民“太阳升起来了”:大数据“杀熟”不过是老问题的新表现,确实需要引起重视,但不要因此对大数据失去信心。商业伦理的塑造,商业秩序的形成,从来都不容易。真正的高手从来都不惧怕问题,而是见缝插针地点破问题,见招拆招地解决问题。

商家利用大数据进行“杀熟”会破坏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环境,还会损伤自身信誉。

新华时评称,作为一种新技术,“最懂你的”大数据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但被一些违背商业规律和商业伦理的人利用,则不仅会影响消费者线上消费的忠诚度,还会破坏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环境。

北京交通大学信息安全系主任王伟称,利用大数据技术杀熟很不应该。因为这种行为既让用户失去了对企业的信任,也导致用户的使用成本随之增加。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企业这种“杀熟”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也会影响自身商业信誉,降低顾客忠诚度,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上海金融报评论称,网商利用其与客户之间在大数据面前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杀熟”,看似“聪明营销”,实属短视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杀熟”无异,体现出的依然滞后的商业思路,导致消费者的信任日渐陷于透支,可能得不偿失。

大数据被人演绎成精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物,主要原因在于监管不力。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遗憾的是,就是在这样多重明确的价格法律法规面前,大数据“杀熟”的价格违法行为却被一些网络经营者演绎得如此随意和普遍。

检察日报称,众多的违规行为,无疑凸显的是一个共同的不足,即相关监管的缺失和不到位。毕竟,面对同一个本质上相同的价格违法行为,只有监管不到位成本低,才会引来胆大妄为者;只有监管不及时有利益,才会有源源不断的觊觎者。

还有媒体评论称,大数据被一些经营者违法利用,凸显和折射的是市场价格监管的缺失。一方面,面对与时俱进的网络经营,监管部门缺乏与时俱进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建设,如现代技术设备、现代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另一方面,面对网络价格违法,监管等方面缺乏对新型价格违法表现形式的认定、处理等上层及时统一的执法指导,让基层具体执法者无所适从,不能形成执法合力;三是面对“大数据杀熟”等网络价格违法,缺乏上层的及时统一的法规来规制,执法操作性差。

网民“呼shmily”称,大数据“杀熟”就是欺诈!消费者大部分无能为力,监管部门尸位素餐才是根源!

网民“CHENs态度”称,大数据本身是好的,提升体验。但是一旦像权力一样缺乏监管,那这些盈利机构就紧握这不对称性核武器了。

希望相关部门对使用大数据的商家进行监管,在商家和用户之间构建更加稳固的信任,确保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要对利用大数据“杀熟”的商家进行处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表示,大数据杀熟就是一种价格歧视。面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企业用低价吸引使用网站频率低的消费者,而对高频消费者却收取高价。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50%,差别定价可能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邓志松建议,应根据《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核实商家有关用户交易记录、习惯等所谓“大数据”的获得有明确的同意及授权作为依据。若有“杀熟”行为的商家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介入调查。

网民“缠虎”称,开罚单,按照存在此问题公司的市值进行处罚,比例从5%到10%都可以参考!

正义网称,面对大数据“杀熟”,有关方面要善于借力打力,形成合力,利用大数据分析“大数据杀熟”的着力点和高发点,进而重点部署,重点监督,以点带面,维护网络市场价格秩序。当然,要想有效遏止“大数据杀熟”,也需要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能在网络消费面前迷失自我和方向,时刻保持和学会“有态度地消费”。此外,强化网络行业自律也不可或缺。

南方日报称,大数据的收集和利用没有规范,表面上有企业不够自律的原因,但也与它们缺乏规范化的动力有关。随着越来越多企业加入竞争,大数据已经被看作一种核心资产和商业模式,被程度不一地进行挖掘。这既是创新力的表现,也意味着复杂的挑战,除了寄望于企业形成良好的自律意识,更需要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管理。今年全国两会,多名代表委员提出的“个人信息安全法”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市场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究竟该遵循哪些强制规定,信息泄露后相关追责机制如何完善,最终还是有赖于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机制。

舆论认为:大数据作为应时而生的产物,理应被合理利用,不应该成为“杀熟”的工具。未来,如何更好地利用大数据,还需要网络消费平台从从技术手段与内部管理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有效缓解大数据资源在商家与客户之间存在的不对称问题。同时,需要调集各方力量,尽力构建相对完善的网上消费监督反馈体系,多管齐下,引导网商自觉做到诚信经营,熟客生客一样对待,坦坦荡荡公平买卖。(新华网舆情分析师 姜晓明)

责编:叶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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