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的“语音合同”,让人抓狂。所谓“语音合同”,即营业厅工作人员对移动用户进行电话营销,通话内容为确认是否本机机主,客户的“嗯”“嗯?”或“好的”“是的”就是被确认这项服务的购买。
近日,新华社记者发现手机被开通了一项“车友助理”的收费服务,运营商表示为电话营销中本人自愿办理,并有通话记录和录音为证。然而,当记者要求出示开通凭证即“电话录音”时,却遭遇运营商的种种“不配合”。
且不说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出示合同是天经地义的,经营者没有理由不予配合。就算是其显示“语音合同”凭证,就算凭证中有“嗯”“嗯?”之类的,那也不代表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达,这不过是“默认勾选”的升级版而已。用户遭遇运营商这种鬼鬼祟祟的“影子服务”被扣话费并非个案,但由于不易被发现、涉及金额小、维权成本高等因素,一直未被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又在客观上纵容了运营商的这一可耻行为,我们甚至不知道还有多少这样的“语音合同”让我们丢失了多少话费。
从常识来说,商家没有权利代替客户做相应的确认,只有客户自己选择了才能算数。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双方需清楚签订后果,没有充分提示,让用户稀里糊涂地签了,存在误导的嫌疑。
商家必须承担起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一是对不清楚的条款有做出解释的义务,二是对有不同理解的条款承担对其不利解释后果的义务。同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尝试推出“按需定制”的用户协议,以照顾不同用户之间的差别化需求,保障行业在以不侵犯用户权益的前提下健康发展。但是,这不能单单寄望于商家的自觉,不能单靠媒体曝光的舆论压力,事实证明,这样有效,但有限。所以更要考虑如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打一个法律补丁,通过增加强制力,让这样的格式合同付出惨烈代价。(丁慎毅)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