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妮楠:公民“知艾”是给艾滋患者的尊严
2017-12-04 10:00: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担任保安一职的刘阳(化名)因HIV(艾滋病)初筛为阳性,极有可能患有艾滋病而遭到保安队的解聘。刘阳称,医院在检查完毕后通告了他的主管领导,而后其遭保安队队长王伟劝退。而王伟则表示,公司无法承担刘阳继续工作所带来的风险,且担心其会将病情传染给其他员工,为公司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虽然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艾滋病的相关法律条例,各级政府对艾滋病的防控宣传工作也逐渐完善,艾滋病却仍然触动着普通民众敏感的神经,公众依旧谈“艾”色变。

  中国公民对艾滋病知识的缺失造成了对社会艾滋患者的歧视。北京协和医院皮肤科的主任医师郑和义表示,艾滋病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有五个:性传播、静脉吸毒注射传播、血液制品传播、母婴传播、医务人员传播(针刺感染的危险性仅为0.2%)。可见,与艾滋患者日常的接触并不会像王伟所说,将艾滋病毒传染给他人。但由于大众对艾滋知识有所空缺,不少民众仍认为皮肤接触、唾液传播等方式会带来艾滋病的传播,所以常常带着有色眼镜看待艾滋病人。人们甚至为其贴上吸毒者、不检点等标签。艾滋病患者不仅要忍受肉体折磨,还要面对精神的打击,在社会中无法立足。

  民众对艾滋病相关法律条例的淡漠也是艾滋歧视的诱因之一。一方面,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条文规定,公司无权单方面将刘阳在单位中开除,离职与否因听取其个人意见。另一方面,条例第四十三条指出“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因此医院向公司告知刘阳的病情也属于违法行为。总的来说,艾滋病人工作被拒、就医被拒等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法律条例在实际的执行中困难重重、鲜有成效。艾滋病患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不仅对其个人不公,而且会导致其在社交中趋向于隐瞒自己的病情,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风险。

  改变公众对艾滋患者的刻板印象任重道远。对此,国家应推进防艾教育与性教育,在高校中普及艾滋病的基本知识,让防艾教育成为青年们的必修课。与此同时,卫生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等相关机构应当深入民众,举办公益讲座、座谈会等,引导人们正视艾滋;同时科普心理学、社会工作领域的相关知识,让民众自主成为艾滋患者的“港湾”。

  艾滋病并非妖魔鬼怪,艾滋病患者与普通民众一样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是社会中的一分子。当厄运降临,社会不应为其带来二次伤害,而应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与鼓励。知“艾”懂“艾”,是民众给艾滋患者保留的最好的尊严。

  稿源:荆楚网

  作者:彭妮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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