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诉条件下,他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最终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记者了解到,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11月30日《新京报》)
该醉驾案初看令人有些不解,却符合规定。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通过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醉驾入刑的细节进行调整。其中明确,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等八种情况,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张某便符合此规定。
张某肇事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全部事故责任。事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家属与被害人冷某达成调解,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随后,张某接受了检察官的建议,在十多天里平均每天都会在交警规定的十字路口进行若干小时站岗,累计分值超过了80分。因此,他就拿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正像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所言,“购买公益服务对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人员进行帮教,是我们检察院今年的一项重要创新工作,旨在帮助涉案人员改善对醉酒驾驶的认知状况,从而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当然,如果醉驾造成严重后果,就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惩罚,但对轻微醉驾者来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可按规定执行,以服务换取免于起诉。
而事实上,用公益服务的形式换取免于起诉,对轻微醉驾者来说更能让其长记性。这种办法早已在其他国家尝试过,也并未引起引起争议,这也是由硬性到“软性”惩罚模式。试想,由公益组织安排犯罪嫌疑人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在达到规定的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该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这比单纯让其坐牢看似更有效。参与公益活动,有可能使嫌疑人认清醉驾危害,更有可能使其改邪归正。而如果硬性惩罚,未必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该办法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尚未达到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这既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又给嫌疑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且,在嫌疑人受教育的内容中,就包括完整参加交通文明劝导知识培训、组织亲友(3人以上)观看交通宣传视频、主动帮助老弱肢残人士过马路、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公益活动30小时以上等内容。如果出现劝导不积极、玩手机、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等现象,累计三次以上就会取消帮扶资格。严格的规定,不仅使嫌疑人自己受了教育,且也会警示3人以上的亲友。
酒驾危害之大,恐怕人尽皆知。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驾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我国每年因为酒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驾有关,酒驾的危害触目惊心,已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酒驾入刑后,我国的酒驾行为减少,但要想消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此,硬性惩罚确实显得必要,尤其是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后果的醉驾者。但对轻微醉驾者的处罚,就可以再柔性一些,因为教育的效果看似更好。由此,以“柔性”措施惩罚轻微醉驾者看似必要。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