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5月13日新京报)
2013年“醉驾一律入刑”这一法律正式实施四年来,虽然饱受争议,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酒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醉驾数量逐年大幅度减少,醉驾造成的伤害也大大减少,一二线城市醉驾下降幅度达近九成。可以说,“醉驾一律入刑”对一些平时喜欢喝点小酒的人有着巨大的威慑作用。
然而,就在“醉驾一律入刑”刚刚取得效果的当下,突然对此松动,这是一个不好的预兆。醉驾虽然危害极大,但毕竟不是每个醉驾的人每次醉驾时都会出事故。如果对醉驾入刑松动,对于虽然醉驾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醉驾后只要不出事故,对别人没有造成伤害,只要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就不需要定罪处罚,更不会给予刑事处罚,这无异于纵容和包庇醉驾。
“醉驾一律入刑”一旦松动,那麻烦就来了。首先会在法律上产生歧义。一般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不同的情节,如正当防卫中可能出现的防卫过当、犯罪行为中止、过失犯罪等。因而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可以根据情节不同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推定。但是,就醉驾就不同了,刑法并没有按照情节轻重认定醉驾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按照醉驾的性质认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醉驾,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也就不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犯罪”的问题,只要是酒驾就是违法犯罪。
其次,这个规定可能面临情节轻重如何认定的问题。醉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很难把控,这可能会使有关执法人员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会导致一些执法人员选择性司法甚至司法不公。同样的醉驾有的人定罪,有的人却没有定罪,这样会破坏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如果对醉驾处理“开一个口子”,公众也会担心有权势的人钻空子。
另外,可能会削弱刑法的震慑作用。“醉驾一律入刑”一旦松动,使很多人又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酒量大,喝点酒头脑还算清醒的,便在喝过酒之后去开车。反正只要不出事,就算被逮到了,也不会入牢,最多罚点款了事。这种松动必然使醉驾的人越来越多,总有一天会酿成大祸,到时后悔就来不及了。
俗话说,严是爱,松是害,不管不教要变坏。“醉驾一律入刑”松动后,表面上看起来使法律更加人性化,保护了一些醉驾人员。但这是在纵容一些人醉驾,不仅是对那些醉驾人员的不负责任,是对他们家庭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广大民众的不负责任。一旦醉驾的变多起来,那么因醉驾造成事故的概率自然会上升,这个场面可能很难控制。因此,“醉驾一律入刑松动”这个洞开不得。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