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用严谨的法规解释终结“27分钟之争”
2017-07-14 10:00: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3月15日,某央企员工、52岁的杨先生倒在了工作岗位上。当天的13时25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17日13时52分,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的时间,中间经历了超过48小时27分钟。人社局方面表示,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家属、单位方面则表示,医院是14时15分经CT检查后,才完成初次诊断。因此,杨先生从初次诊断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理应算工伤。(7月13日《成都商报》)

  工伤与视同工伤,这是两个关于劳动保障的词语,在法律层面上的概念常常被混为一谈。实际上,工伤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死亡或伤害;视同工伤则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疾病原因”。虽然工伤与视同工伤有着清晰的区别,但在医疗救助和赔偿上相差无几。

  杨先生因病倒在工作岗位上,显然是不适于工伤的。不过,若是在24小时抢救无效而死亡,则可以申请“视同工伤”,享受与工伤相同的经济赔偿。杨先生的单位和家属申请“视同工伤”,理由是从杨先生初次诊断到死亡的时间,没有超出24小时;而人社部驳回申请的理由是:从急救人员到场的时间算起,到杨先生宣布死亡,时间为24小时27分钟,超出了法规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标准。

  劳动者虽然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了伤害、死亡,但工作环境或是诱发疾病的重要因素,“视同工伤”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果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受害或死亡,可以直接申请工伤,没有24小时抢救时间的限制。但如果是疾病原因倒在工作岗位上,申请“视同工伤”时则有“抢救24小时”的时间界限。24小时的时间限制,依据的是重大疾病的抢救时间是24小时。

  24小时时间限制,常常引发保命还是保钱的争议。就像杨先生的27分钟之争,能否申请到“视同工伤”,得到赔偿可谓天壤之别。所以,现实生活中,一度出现过非常的极端案例——家属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主动放弃治疗;单位为了免责,则在48小时内拼死抢救这样的尴尬。如此的局面,难免会让家属陷入道德伦理的非议中。

  劳动保护的法规中引入“视同工伤”,当然是善意的。可是,法规的条款没有明晰“24小时抢救”的时间限制,导致了一个怪异的争议。因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议,法规应明确“24小时”的起始时间,用严谨的法规解释终结“27分钟之争”。可以看出,这样的建议是中肯,但愿能早日消除法律法规中“24小时”的瑕疵模糊的时间界限。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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