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步宜趋:见义勇为的“责任成本”应由法律来消除
2017-06-16 16:00: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发了《人民法院报》一篇题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的文章,细述了一直以来不时被舆论提及的“彭宇案”真相。文章刊发的大背景就是近年来在各地反复上演的路人对遇险者“袖手旁观”的冷漠现象。而前段时间,河南驻马店某女子被车撞倒后,路过车辆和行人未及时相救,遭二次碾轧后身亡的悲剧,更让人们回忆起了当年的彭宇案。(6月16日新华网)

  十年后的今天,“彭宇案”依旧保持着较高的讨论热度,究其原因还是当年大家从此案的审理中看到了一个可怕的事实:法律并不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尽管后来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有“优势证据”,但是经历了一系列的“质疑”和“反转”后,当事人彭宇的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严重的打击。而公众从彭宇身上得到的血的教训那就是今后遇到“扶不扶”的问题将慎重考虑,虽然见死不救可能会遭受良心的谴责,但也好过施救后被对方反咬一口。

  这种颇为尴尬的社会局面,显然不是法治社会所乐见的结果。尽管当时的立法和司法足以还原真相、公正裁决,但“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的确也暴露出立法存在的不足。倘若能为见义勇为者消除“责任成本”,为他们免除救人的后顾之忧,人们在挺身而出时,也会减少许多顾虑。难怪北大常务副校长吴志攀向所有北大校友提出倡议,鼓励校友讲诚信、做好事,做有道德的公民,如果中间发生风险,比如扶起摔倒的老人被起诉,北大无偿提供法律支持,如果败诉要赔偿,北大出20万,多出的由校友募集支持。这就是一种消除见义勇为“责任成本”的有效举措,但光有北大校方的支持还远远不够,这种涉及到全社会的道德建设行为,应该由国家层面出手,完善法律、制定相关奖惩机制来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精神。

  好在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针对此现象给出了明确回复,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国家法律层面给予善行以有力支持,显然体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其实近年来,各地方类似《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立法也有不少,都显示了维护正义的决心。从国家到地方,不断完善对救助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终将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保障体系。

  法律,除了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更应该对人们内心的道德起到引导和保障作用,这样才能让充满猜忌和不信任的社会风气烟消云散,才能让整个社会充满朝气和谐发展。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宜步宜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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