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不少经过南京秦淮区逸仙桥的路人发现,在五一节刚刚摆满鲜花的逸仙桥市民广场,突然聚集了不少人,大量的景观花遭到哄抢。网友徐先生表示,早上路过广场时,正好遇到十几位大爷大妈搬运景观花,他随即用手机拍下来。(5月26日 北京时间)
苏霍姆林斯基说:“劳动的崇高道德意义还在于,一个人能在劳动的物质成果中体现他的智慧、技艺、对事业的无私热爱和把自己的经验传授给同志的志愿。”也就是说,那些哄抢广场景观花的人虽然也可以叫“劳动”,但却属于极不道德的可耻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属于思想腐败行为,是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的违法行为。
应该说,腐败思想不仅存在于各级官员身上,普通百姓中某些人的思想也会产生腐败;应该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这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是与文明格格不入的,是不能容忍的。一个文明社会,必须使全体公民拥有自觉的社会公德;一个文明社会,城市居民必须拥有集体主义观念,决不能把集体的东西占为己有。
如果当地辖区派出所是一个负责任的基层派出所,就应当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依法通告,并勒令哄抢者尽快把花送回原摆放地点。对于将花卉送回去的市民既往不咎,对于知错不改的个别市民将根据群众举报和电子监控记录,予以依法严惩。社会公德必须依法进行维护,不能让哄抢者认为“不抢白不抢”,抢了景观花不送回去,那就得依法问责。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坚持惩恶扬善的原则,才能把好的社会风气树立起来。只有通过依法问责,才能对更多南京市民开展一次普法教育。
孟子曰:“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先生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而且,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这事就不能“抢了白抢”,必须给南京市绝大多数市民一个解决问题的满意答复。不允许哄抢花卉者错误地认为“法不制众”。不管哄抢者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其哄抢行为既不道德又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因此,对于知错不改者,必须依法问责,实施经济处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发生类似的哄抢花卉事件。
人们常说,法律应对人有权威,而不是人对法律有权威。鲁迅先生说:“伟大人格的素质,重要的是一个诚字。” 哄抢景观花卉者绝不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需要的正能量。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郭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