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交代”不应成“问题干部”的免罪符
2017-05-16 09:20:00 来源: 长江网

随着反腐程度的不断深入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腐所带来的威慑力也越来越强。日前天津市又有570余名局处级干部主动向巡视组交代问题,一方面表明我们在反腐的战役上又取得新的突破,一方面也彰显出反腐自信的新高度。(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迷途知返尚未不远。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并上交违纪款物,是“问题干部”朝正确方向迈出的关键一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尤其在目前形势复杂、诸多诱惑等背景下,在一定区间内犯错在所难免。在出现错误时,要端正自己的态度,避免“侥幸”心理,主动向说明情况,这既是争取宽大处理的不二选择,也是保护爱护自己的唯一出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问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实乃明智之举。

但“主动交代”不等同于获得免罪符。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从严治党则是党的方针,所有党员干部都应接受国法与党纪的双重检视。因此,“主动交代”的问题即使不大,也未必是免于处分或从轻发落的充分条件。但面对,“主动交代”的“问题干部”,组织应释放出更多的善意,不能负向激励;但如果过于宽宥,则又不免有放纵之嫌。宽严相济的手法才能避免上演“交代一些问题”代替“交代一切问题”的“金蝉脱壳”的骗局,导致问题干部更多的交代问题。

干部主动交代问题,才能发现更多的问题,理当受到鼓励。但这种鼓励并不是在党纪国法外另搞一套。党纪国法本身就有从轻从宽处理的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检举同案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等情形,可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因此,宽严相济与严格执纪执法在反腐败斗争要达到相辅相成、内在统一才能解决更多问题。

对于主动交代问题的干部,有关部门应明确标准,对交待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前期要明确违纪违法性质,违纪的做违纪处理,违法的做违法处理,不能因为“主动交代”就将犯错的性质改变,将违纪违法混为一谈。要坚持严明执纪,刚性问责,在争取宽大处理的同时,也要确保惩处不被变相打折扣和搞变通。后期要做好后续的调查、核实、处理及干部改错表现的跟踪记录工作,对于一些只是“台面交代”而“实际不动”的“两面官员”,必须施予重责。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使“干部主动交代”成为一种官场常态。

事实上,干部主动交代问题不应以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为目的。在不按照法律办事的政治生态中,干部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宽严相济,严执法纪,把党纪国法立起来,党员干部才能知所敬畏。

长江网网评员:王建波

编辑: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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