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广西宜州市山谷高中规定,学生违纪需要缴纳罚款:忘关水龙头罚50元,课堂上玩手机罚100元等等。该校校长表示,“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此举很有必要。因为学校也是‘执法部门’”。当地教育局已对学校提出批评,并责令校方尽快退还并立即整改。(5月8日封面新闻)
学校是“执法部门”的理直气壮折射出管理者对法律的一无所知。所谓执法部门,是通过政府确定的职能配置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种执法职责的部门。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显然学校收取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学校只有予以处分的权力,却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学校并非执法部门,对违纪学生罚款实则是变相乱收费,有违“依法治校”的原则。
“以罚治校”也暴露出教育失策。希望恶习纠偏、错误处罚可以一劳永逸,然而事与愿违,违纪行为不但更具隐蔽性,有时甚至出现治理反弹的现象。对此,教育管理者进行过大胆尝试,如为了纠正学生课堂玩手机陋习,老师身着“龙袍”授课;为了防止校园欺凌,在厕所加装摄像头等等;但最终,都因为各种原因难以为继。在说教、批评、处分等传统处罚方式治标难治本、创新管理方式又遭遇碰壁的情况下,部分教育管理者偏执地认为屡教不改的根源是是处罚手段太轻。
然而,学生违纪并不等同于违法,对其失范行为重罚无异于承认教育束手无策。法律鼓励循循善诱根治陋习、纠偏违纪,可教育工作者却放弃教育引导转向严惩重罚,岂不是“越俎代庖”?
学生违纪“明码标价”的罚款需要整改,“重罚胜于教育”的理念更加需要摒弃。
常言道,惩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学生来说,惩罚方式选择更要“三思而后行”。学生的价值观尚未成熟,惩罚方式选择不慎容易给其贴上“越轨”的标签,造成内心叛逆。对症下药是医者本职,更是师者自觉。学生节约意识欠缺就加强教育,不遵守课堂纪律就加强纪律意识培养,对没有收入的学生予以罚款,不仅给家长增添负担,也增加学生不必要的烦恼。
陶行知三颗糖改变孩子恶行的故事是教育的生动案例。同样是惩罚,陶行知看见了孩子改过自新的可能,保护其自尊心并给予爱护和信任。就像玻璃门是最坚固的门一样,教育引导是最有效的惩罚方式。与其挖空心思的考虑哪种方式最能立竿见影惩戒违纪,不如潜心静思如何走进学生内心,让学生充分觉察认识到错误。唯如此,才是教育的应有之义。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曾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