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在小朱湾举行现场会,以其为典型示范,启动“市民下乡、村民进城”活动。现场会公布了鼓励市民下乡的20项措施,被称为“黄金20条”。(4月8日澎湃新闻网)
因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转移,农村土地闲置、农房空置的现象,不仅仅是在武汉,在全国各个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鼓励市民“下乡”不仅是对农村现有资源通过流传得到充分利用,也是促进农村发展的一次探索尝试。但笔者认为,鼓励市民“下乡”仅有鼓励还不够,还应有相关配套制度甚至是法规的跟进。
既然鼓励市民“下乡”的目的是旨在充分利用农村空闲农房,盘活农民闲置资产,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那在现有法规制度之下,如何实现空闲农房的利用,如何盘活农民闲置资产,这确实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拿农村空闲农房来说,事实上,这些空闲的房屋由于年久失修,早已失去了正常居住的条件,如果要充分利用起来,那必须修缮甚至是重建。而现有的不管是土地法还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规定,更或是农村房屋土地使用产权证管理办法等,都将成为市民“下乡”的障碍。同时对农村土地的租赁、转让等同样也面临这些难题。比如土地法明确规定,农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局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并且城镇居民购买的视为无效。等等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破题。
就鼓励市民“下乡”的“黄金20条”来看,更多的是体现在市民如何“下乡”,如何对市民“下乡”给与奖励等问题上;对涉及市民“下乡”利用空置农房、闲置资产等具体行为上并没有从法规制度方面给予明确的指导。而投资人利益和村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何做到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融合,这恰恰是“下乡”市民所顾虑的,也是原有村民所担心的。
因此,作为相关部门应多从如何优化完善法规制度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出台如土地使用、房屋转让、资源分享等一系列的与鼓励市民“下乡”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最终让“市民下乡、村民进城”成为一种市场行为,一切让市场说了算,政府部门成为这一市场的维护者。如此一来,既使农村空闲农房得到充分利用,农民闲置资产得到盘活,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又让下乡的市民和进城的村民没了后顾之忧,同时也给当地政府和乡村组织减少了后续麻烦。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