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为防范冤假错案,要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
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念斌、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沉冤得以昭雪时,有人终于重见天日,收获了国家赔偿,而有人却早已因此而失去了年轻的生命。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那只是在和最糟的结果作对比,对于蒙冤的当事人来说,一旦冤案发生,无论结局如何,悲剧都已酿就。
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靠的是司法体系的良性运转——能够在不断纠错与制衡中避免一错到底。是否能做到疑罪从无,决定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倾向性,也决定着被告人的命运。哪些证据可以采信,证人是否必须出庭,如果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审判,必然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会促使真相尽早浮出水面。相反,则制衡作用失效,极易酿成冤假错案。
疑罪从无不仅只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审判时必须坚守的原则底线。体现在审判中,就是一个个严苛的细节: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既然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那么在审判环节让自证有罪的口供无效,并主动排除那些无法证明收集方式合法的证据,自然会在很大程度上确保程序正义,也让屈打成招丧失了生存土壤。
“疑”的成本看似很低,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数据也显示,中国自诉案件的无罪率较高,而公诉案件的无罪率却畸低。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在出现既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又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无罪释放确实并非易事。一方面,要面对被害方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退回补充侦查和“无罪释放”往往又被视作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否定,更可能引发赔偿、质疑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然而,相比于不放过一个无法证明有罪的“坏人”,确保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显然更加重要,这也是疑罪从无的现实逻辑。更重要的是,如果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更何谈让每个人坚信法律可以还自己以清白?
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离不开系统性的司法体制改革。首先,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设想一下,如果类似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都是加分指标,甚至直接关系到法官的收入与升迁,那么有罪判决就会成为一种不自觉地惯性。相反,如果更多地参考无罪判决率,让绩效考核同审判原则方向一致,自然会鼓励法官更积极地去发现疑点。其次,错案追究机制应当更加完善。为了及时纠错而不是掩盖错误,不仅要对故意违法和具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严惩,也要对一般过失的免责边界予以明晰,尽量降低冤案纠正的成本,让冤案可以及时得雪,而不必总是依赖“真凶现身”或“被害人复活”这类极其偶然的因素。
完全杜绝错案也许很难做到,但从体制机制上不为冤案的发生创造条件,却是可以也必须做到的。作为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审判时唯有真正贯彻落实疑罪从无,才能避免悲剧的二次发生,并让法治真正成为每个人的信仰。
稿源:荆楚网
作者:宋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