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名离职或在职的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医生、护士爆料,他们曾经遭遇或正在遭遇医院的“刁难”。医院要求所有医生、护士在入职前,必须交纳5000元“建院费”。离职时需要交纳1万元的“养成费”,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2月22日澎湃新闻网)
按照院长的说法,每人自愿捐5000元“建院费”,表明诚心,想去大医院要掏10万、20万。而一万元的“养成费”,则是员工与医院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员工离职,需要交纳违约金,之所以更名为“养成费”,是因为违约金听上去不好听。
院长作为医疗行业的内部人士,其三言两语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整个行业的一些问题。不难看出,“建院费”已经成了各大医院不成文的收费项目,并且收费的标准不尽相同,少则几千,动辄上万。在这样的语境下,院长说出“就这样还有很多人不珍惜”的话,也就不难理解。在他看来,收取五千元的建院费是“良心价”,员工反而成了“得了便宜还卖乖”的人。
事实上,私设“建院费”的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2008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况且,卫生部门也没有任何书面性和口头性的内容,对医院的这种内部收费行为表示许可和认同。
再者,医院私自将违约金更名为“养成费”的做法,也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做出了详细规定,医务工作者若是违反了相关法规,按照规定赔偿相应的违约金也无可厚非。值得注意的是,缴纳违约金的前提是医务工作者违反了相关规定,视情况不同,违约金数额也不同。而医院对所有离职人员都收取一万元的“养成费”,如此一刀切的做法,显然有悖法律条文。
不可否认,医务工作者频繁跳槽,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问题确实存在,但医院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私设“建院费”和“养成费”的做法着实不妥,不仅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容易挫伤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入职先交钱,无异于将工作岗位变成了明码标价的商品,拿不出钱的医务人员只能被拒之门外;离职要赔钱,就算留得住人,也留不住心。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医疗行业的发展。
因此,医院私设“养成费”“建院费”等内部收费项目,借此刁难员工的通病必须得治,怎么治也要有讲究,“内外结合”不失为一个好疗法。外部的监管部门及时出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揪出相关责任人,以儆效尤;医院内部也要拿出刮骨疗毒的决心,废除“养成费”“建院费”的相关规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好的规章制度留住员工,让医院有序高效地运转。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