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布肾源有偿求购信息寻找“供体”,然后安排“供体”与患者配型,成功后联系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并从中非法获利。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16名被告人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后,在这十几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手术安排过程中,先后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5月分别当场抓获。今天,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12月31日齐鲁网)
当前,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黑色利益链的确存在,这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无耻交易,其细节的匪夷所思已达到了令人毛骨悚然的程度。不仅有人愿意出卖自己的器官,甚至还有人采取欺骗和强迫手段非法摘取他人器官的恐怖发生。人体器官象征着生命尊严,也是生命的价值体现。如果不是通过合法渠道自愿捐献,就是非法行为,就要在道德和伦理上受到强烈的谴责。上述非法买卖肾脏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当事人被依法惩处实乃罪有应得。
令人费解的是,如今人体器官买卖十分猖獗,连互联网上都有公开叫卖的。这说明,器官黑色交易每时每刻都存在,也表明人体器官确实短缺,这与大量需求有关,于是就形成了这个“黑市”。据称,我国每年100多万人需要器官移植,而供体却仅有1万人左右,需求者与供体的比例超过了100:1。如此大的缺口就为非法器官买卖提供了空间。于是有学者建议,将人体器官交易合法化,其依据是功利主义和人权主义,但是,除了这两个“主义”之外还有道义、伦理和更大的生命权。其他东西可以产生交易权,但人体器官涉及到人的基本生存权,如果把握不好,就会造成伦理、道义、人权上的灾难。所以,人体器官交易合法化就成了一道基本上不可跨越的伦理门槛!
人体器官交易除了无法迈过伦理门槛外,法律这道门槛更迈步过去。世界卫生组织于1987年5月13日第4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13号决议,发布了9条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我国于1997年10月第9次全国医学伦理学学术年会上提出了有关《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2007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中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同时规定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准入”原则。此后该条例也没有大的修改。
所以,只有摧毁这个利益链,才能遏制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而利益链条(活供体、黑中介、医生)上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医生,也是最终实施手术者,当然还有医院。掐断这个环节,整个利益链条就会断掉。同时,还要加大违法成本,犯罪成本太低,对犯罪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就像上述这个案件,涉案的16名被告人仅有3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表面上看,人体器官买卖双方均为自愿,患者还能受益,但是这种情形如果不加以严厉禁止,势必会出现更大的社会问题,即富人可以肆意买穷人的器官重获健康,而穷人会靠出卖自己的器官维持生计,这会快速加剧阶层间的社会矛盾。同时,如果买卖人体器官合法,将会由此引发更多的刑事案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器官买卖是器官移植派生的伦理问题之一。如果把人体器官变成了商品,就是对人类生命尊严的亵渎。今后,尝试找到解决尊重人的自主权利和尊重人的生命尊严之间的理论和实践途径,仍需要不断探索。而目前,器官交易不仅属于道德的范围,更是法律的范畴,任何想绕开道德挑战法律乃至人的生命尊严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当然理解器官需求者的迫切心情,但更要尊重生命伦理和法律。只有倡导合法捐献,使更多的人自愿捐献,才能更好地满足需求。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